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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作者: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政府工作的大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具体判断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号,以下简称桂政办发[200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组织、机构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证书(含行政机关在申请文书上加盖印章确认,下同)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有关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2.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3.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4.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    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特定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6.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予以控制的审批;    7.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证书的其他审批。    二、清理工作分工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和自上而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南区直各部门(含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烟草局、自治区邮政局、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气象局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下同)统一负责全区本系统的清理工作。区直各部门研究提出全区本系统各级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后,要以适当方式征求本系统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南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统一提出清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南主管该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区直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清理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清理工作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2007年6月底完成。区直各部门要在2007年4月2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分别填写《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表》,报自治区法制办审核。自治区法制办要在2007年6月20日前完成审核,拟定《全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全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经征求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清理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审批设定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鉴于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确需保留的临时陆行政许可,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设定,因此,不应以自治区政府规章作为保留某项行政许可的依据。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立法权的市多数没有设定或者原来设定现已取消的,我区原则上也要取消。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原则上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对我区地方性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其设定依据可以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二)关于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为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办事,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简政放权可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下放给市、县审批。区直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时,对拟由自治区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说明不能下放市、县审批的具体理由。    (三)关于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要同时对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认定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桂政办发[200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南行政机关和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对个别专门性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按有关规定可南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机构实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没有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机关的明文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该实施主体应当收回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四)关于行政审批办结期限。办结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止所需的时间。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区直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时,要标明每一项行政审批的法定办结期限,这里深度讲述一下需要南宁官方造价信息期刊立即登录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获取南宁市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安装等工程专业造价信息,支持PDF扫描件及Excel表格查询下载,并确定该项行政审批是否可以当场办结。非行政许可审批没有法定办结期限的,应当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全区统一的办结期限,但确定的办结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日。    五、清理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是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区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清理,落实清理工作经费,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区直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要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清理意见,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送清理意见,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表》各一式三十份,同时附录人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本;附件一式五份,并提供文件全文。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确需保留的,应提供多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立法权的市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自治区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    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要严    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准确和完整    附件:    1.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略)    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表(略)    3.填表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3 填表说明    一、“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审批事项的内容及名称。    二、“自治区政府文件”包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制定或者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条款”只写明条、款、项、目即可,不必写出条款的具体内容。    四、所有附件应统一编号后在表中“见附件”一栏分别注明其编号,即:见附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结期限的,“法定办结期限”填写“无”;如规定有办结期限,“拟定办结期限”一栏不用填写。    六、“自治区实施主体”须填写单位全称,“地级市实施主体”、“县级实施主体”如属政府部门或者下属机构,则填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    七、“行政许可权下放意见”、“非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意见”应明确写明是否下放。如下放,应写明从哪一级下放到哪一级;如不下放,应写明不下放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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