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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7,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林业:金融发展支持林业指导意见的点评

5 月26 日下午央行网站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六个部分: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二、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六、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指导意见》的核心在于建立金融配套措施支持林业的发展,要求:?? 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 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我们的观点?? 此次指导意见是为深入贯彻落实 2008 年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的配套措施,我们相信为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未来还可能有一些配套政策出台,如流转、砍伐等方面的。   根据 2005 年的《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以及后面的一些修订稿,林业贷款和贴息的政策已经在实施,此次政策再次强调与之前的不同在于:?? 更明确要为小额贷款提供方便;?? 延长了贷款的时间最长为 10 年(之前为2-3 年,2007 年的修改稿为5 年);?? 明确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之前的贴息见附录)?? 能够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获得更好的利率优惠。   林业资本投资长,见效慢,政策实施有利于从事林业生产的个人、企业获得生产所需的资金,有利于我国林地经营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林业的良性发展。   政策实施,短期而言林农受益更大。贷款以及贴息政策,我们了解国内的林业上市公司基本已经在享受这些优惠,但是小的林农在之前获得贷款很难,因此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这些弱势林业经营者更有利,而企业受益程度低于林农。   长期看,林业经营效率的整体提高能够提高林地的价值,从这一角度讲,对于已有林地的公司存在林地价值增值的可能。A 股我们了解的上市公司中,我们认为受益的顺序为永安林业、岳阳纸业、升达林业、福建南纸、晨鸣纸业、吉林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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