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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及其检验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移交接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及其检验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移交接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及其检验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移交接收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8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系改革中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桂政发[1999]90号),由原区劳动厅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及其相关管理机构、检验机构、人员编制和资产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为尽快理顺工作职能和工作关系,现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安全监察职能、检验机构、人员编制和资产移交接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移交接收范围    (一)原区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管理人员和有关办公设施。    (二)原区劳动厅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人员和资产。    (三)原区劳动厅属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人员和资产。    (四)各地、市、县(市)原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及检验机构、人员和资产。    (五)按照国发[1998]8号文件和桂办发[1998]26号文件规定精神,移交接收人员必须是1998年4月28日以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职工。    二、时间安排    整个移交接收工作在2001年3月底以前完成。    三、接收方法    (一)移交接收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编办、区财政厅、区人事厅各派1-2名同志组成自治区“锅、容、管、特”机构编制、固定资产移交接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移交接收工作的研究和组织实施。    (二)为了尽快理顺职能关系,及时衔接业务工作,经商定,全区“锅、容、管、特”在正式移交接收之前,人员资产一律冻结,在此突出推荐一下工程信息价唯一官方下载地址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是全国省地区工程类材料及机械设备租赁信息价电子版的官方查询下载网站,有关业务工作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编制、人员、资产的移交工作,由移交接收小组按时间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移交接收工作。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协助将划归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编制、固定资产等造册登记,经移交接收小组成员单位验收、盖章认可后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劳动局请于2001年2月10日以前按附表要求填报地、市劳动局。各地、市劳动局请于2月20日前将报表综合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教处。    以上实施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表一《地、市、县(市)“锅、容、管、特”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移交接收汇总表》(略)    表二《地、市、县(市)“锅、容、管、特”资产移交统计表》(略)    表三《地、市、县(市)“锅、容、管、特”登记明细表》(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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