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资讯新闻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作者: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单位:    为做好2006年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解放军总参谋部分配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的接收时间为:义务兵接收时间截止为2006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6年4月1日到2006年5月底。    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和补助时间为: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补助时间:义务兵自规定报到当月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上述生活补助费由市、县政府发给。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退役士兵特别是提前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教育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支持和拥护改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全国、全区和我市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家庭困难、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方式    (一)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政府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政府安置的,允许其自行与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被录用后由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移交档案。实行自谋职业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进行自谋职业。    (二)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但须与原单位办理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要与原单位办理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重点安置对象(即,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十级以上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由政府安置就业,鼓励自谋职业。    (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按各级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1. 对没有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当年不予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2. 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名退役士兵3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3. 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金安置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4. 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借故拖延退役士兵安置,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之日起至退役士兵上岗止,工资由该单位负责。如因此引发退役士兵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为进一步规范安置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落实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以及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安置资格。    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城镇退伍士兵实行安置补助,发给1.3万元的基数,并按每一年军龄增加0.15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办法进行补助,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各负担50%(市、城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市民政局)。领取安置补助金进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今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各县在确保1万元基数、每年军龄增加0.1万元的基础上,自行确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县财政负担。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给予城镇退役士兵在自谋职业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矛盾上交、互相推诿、退役士兵上访等现象的发生。要按照国发[2005]31号、国发[2005]23号和桂政发[2005]6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2006年8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二)要进一步加大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安置改革力度,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今年全市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应不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75%。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及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等安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安置部门要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保证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认真做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要利用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的工作。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要提高退役士兵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以及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安置工作结束后,各县要及时总结经验,汇总报表,并于2006年8月底之前报市安置办(联系电话、传真:2822857)。    附件:桂林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оо六年七月四日    
文章字数:4185
点击数:2630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