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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6,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韩国欲申请对中国H型钢提起反倾销调查

    今年以来,由于中国低价钢材出口韩国数量增加,韩国钢铁企业感到压力越来越大。11月14日结束的中韩H型钢会议未能就明年中国H型钢出口数量达成一致。于是,韩国第二大钢铁厂——现代钢铁准备申请对中国H型钢提起反倾销调查并提出反补贴诉讼。 {TodayHot}    据现代钢铁公司11月23日透露,现代钢铁已经收集了数据,正在判断中国H型钢制造商是否使用了双重定价机制——出口价格低于内销价格,以便评估中国H型钢出口商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如果现代钢铁怀疑中国钢铁企业存在双重定价机制的事实成立,那么中国钢铁企业将会步欧盟诉中国鞋反倾销的后尘。     早在2001年入世之初,中国曾就非歧视问题向WTO做出承诺,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HotTag}待遇。中国将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取消用于国内销售的产品和用于出口产品的差别待遇。五年过去了,中国在履行承诺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价格市场情况如何?在中国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之际,有必要就此进行盘点。     价格门槛已被搬开     所谓双重定价,一种情况是指同一企业的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价格不同,如果国内市场价格低于国外市场价格,就容易遭遇反倾销调查,韩国现代钢铁就是想找到这种证据。另外一种情况指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面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价格。如以前旅游景点的门票分内宾价和外宾价。我国入世承诺取消双重定价机制,是指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经济主体在国内采购固定设备与资产、能源、生产原材料和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内资企业的平等待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部部长张小济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双重定价制度,中国对WTO做出这项承诺的实质是在我国的价格管理中贯彻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国内曾经存在较多领域的国家价格管制,企业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不由企业本身根据成本分析、市场预测和市场调查决定,而是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确定。     1995年,我国开始改革价格管理工作。“经过入世的有力推动,到目前看总体上做得还是比较到位,也就是说符合WTO的要求。凡是承诺的,我们都做了。”张小济说。     在政府层面采取的措施有,2001年,国家原计委和国家财政部发出通知([2001]523号),对仅存的8项对内对外双重收费标准进行梳理,以对内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完全消除了中国境内外双重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情况。     其中,出口商品国内收购价格从1980年起逐步放开;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从1995年起,逐步改为进口代理价格,与国际价格挂钩,价格门槛已经没有了。所以,在我国加入WTO谈判过程中,价格管理体制始终没有成为入世谈判的主要障碍。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经济全球化影响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价格竞争迫使重要商品的国内外价格日益接近与衔接。内外商品在出口和内销方面的待遇也趋向平等和一致。”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金柏松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对进口商品的价格影响,主要涉及进口产品的产品注册和认证、国内税、价格和利润控制、所有不同形式的进口许可程序以及进口货物的分销或销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茂清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现在,对进口货物的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不利待遇都已取消,在中国商场里销售的中外产品平等享有国民待遇。而且,中国政府对国内价格的控制行为已经大为减少。”     加入WTO前后,我国围绕着《价格法》,在建立规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规则;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规体系基本建立,明确了政府定价的范围,规范了政府定价程序,改革了政府定价办法并且制度化;约束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的规则基本配套;根据WTO一般原则,对1980年以来关于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其中的166件,进行修改的51件,予以废止的124件。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规和有关条款基本上已经废除。中外企业纳入同一价格体系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曾经广泛使用价格控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国的价格政策经历了一个由国家定价为主向以市场定价为主的演化过程。中国目前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市场上的价格主要有三种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中国入世时承诺,实行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涉及对国计民生具有直接影响的产品,包括稀缺的产品。目前,在所有进口产品的政府定价方面都已实行国民待遇。而且,政府定价只针对产品或服务,不考虑相关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企业和个人参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过程享受同等待遇。周茂清认为,除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保留国家定价外,中国已放开各行业各部门的货物贸易价格和服务价格,完全由市场力量决定,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双重定价做法都已取消。周茂清指出,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中国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一些货物或服务也在减少,对包括中外企业在内的所有经济实体和个人都适用同一个价格体系。     随着中国价格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定价比重大幅下降,市场调节价比重上升:据发改委价格司测算,2001年,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为4%,政府指导价比重为1.2%,市场调节价比重为94.7%。在农产品中,政府定价比重为9.1%,政府指导价比重为7.1%,市场调节价比重为83.3%。在生产投入物中,政府定价比重为9.6%,政府指导价比重为4.4%,市场调节价比重为86%。2005年,在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为2.7%;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为5.9%;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为1.2%。     “中国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比重已经大大减少。中国的价格制度已经趋于合理,为所有企业创造了比较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应该看到,虽然双重定价已被取消,但在实际中还有一些违规的做法有待清除。”金柏松说。     下一步关键在于加快立法     韩国现代钢铁准备起诉中国H型钢并非仅是个案,此前,中国钢铁就已在国外市场上频繁遭遇阻击,从2006年5月份开始,印尼、泰国、墨西哥等先后对我国钢材提出反倾销调查,美国、欧盟也对我国钢材出口提出警告。此外,不仅仅是钢铁麻烦缠身,中国打火机、中国鞋、中国彩电等等都曾尝过反倾销的苦果,而这些无一例外都是肇祸于无序的竞争和低廉的价格。低价容易招来反倾销,但许多中国商品还是前仆后继地走上了这条道路,这与我国价格管理政策的实施和监管不力有一定关系。     金柏松告诉记者,我国价格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方存在行业保护或地方保护现象,乱收费没有得到彻底治理;一些出口企业目光短浅、缺乏协调,在国际市场上“保值销售”或“售后补差”等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市场监管上仍存在多头管理和集检查与处罚权力于一身的情况,影响了市场管理的严肃性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金柏松认为,规范价格管理的关键是立法,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制止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法规,适时出台反垄断法、反价格欺诈、反低价倾销、反价格歧视、反价格暴利等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成本约束、定期审价、专家审价、价格公示等规定;制定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配套的相关规则。用法律法规来约束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减少价格违规的可能性。     金柏松说:“对放开价格的行业,要引导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特别是对钢材、服装、鞋帽、玩具、彩电、建材、有色金属等具有出口优势的产品进行价格协调,改变国内企业多头出口,在国际市场上自相压价,并遭致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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