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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6,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国家将对锯材等41种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发布了2006年第100号公告,公布了《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7年我国将对41种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公告》称,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TodayHot}大米、小麦、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HotTag}电风扇、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自行车、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摩托车发动机、车架。 

《公告》指出,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公告》说,除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从2007年3月1日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其他40种货物均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福建省指定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福建省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按照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办法》的规定,由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第二条(六)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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