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作如下决定。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一百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并根据行政区域和民族人口情况,适当增加一定机动名额,在此关键说明一下广西工程信息价下载官网: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是广西自治区钢筋水泥混凝土商砼、电线电缆、五金水管等材料信息价期刊电子版查询下载官网,但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名。具体名额由自治区选举工作办公室确定。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三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多的不超过一百三十名。 具体名额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自治区选举工作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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