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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6,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别让“保证金”重负压垮建筑企业——对建筑业各类“保证金”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编者按:我国加入WTO前后,特别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不合理的地方、部门规定得到清理,社会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建筑业正朝着有利于发展的方向前进。在探索用无形的手治理市场的时候,有个别地方出台了一些“保证金”制度。在这些制度产生了一定作用的同时,一些制度有违《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对此,一些行业协会进行了调查。现将对某省的有关调研报告摘要发表如下,供各方参考。 {TodayHot}

  悄然兴起的各类“保证金”让建筑企业不堪重负

  调研结果显示,“保证金”的主要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企业注册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等等。在对江苏6家特级资质企业和4家一级资质企业的调研中发现: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这10家企业共交纳各类“保证金”17.3901亿元,其中企业注册保证金295万元,民工工资保证金11646万元,工程投标保证金61307万元,履约保证金26058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56118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16475万元,工期保证金和优质工程保证金2002万元。 {HotTag}

  江苏现有建筑企业10796家,按企业资质等级分,特级企业19家,一级企业430家,二级企业2235家,三级企业6779家。按照上述统计的结果推算,全省建筑企业每年交纳的各类保证金大约有百亿元之巨。2006年,江苏建筑企业创利润总额为113.3亿元,所创利润全额交纳各类保证金,尚有较大缺口。

  据了解,“保证金”的筹措和交纳主要来自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有不少是企业向银行借贷而来。建筑企业以微利为特征,2005年江苏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不足2.2%%,各类“保证金”的交纳几乎耗尽了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为了接工程、揽业务,使企业生存下去,向银行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各类“保证金”让企业不堪重负,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水平,更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名目繁多的“保证金”由何而来?是否合理?

  企业注册保证金。无上位法支持,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物,一般按施工企业资质收取,各地标准不一,一般在30-100万元之间。保证什么?是保证入驻企业不违规,还是保证入驻企业在该埠能承接到工程,目的不明确。建设部明确特级、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流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不交纳“保证金”就不能在当地承接工程,而且“保证金”一旦沉淀下来,就是几年或是多年的事了。

  民工工资保证金。通过近年来的大力清欠,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得到遏制。不可否认,确有一些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其根源在于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真正该打板子的是业主,是业主中的“政绩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投资资金准备不足的“形象工程”。如今板子反过来打到了建筑企业身上,强制要求建筑企业预交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做法虽有上位法支持,但不近情理。

  工程投标保证金。有上位法支持。2003年5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现实情况是,如不中标,一般在两个月内,投标人经多次催讨尚能追回;如中标,那就成了招标方的一个敛财项目,绝大多数“保证金”转入履约保证金项目下。试想一个年施工产值过10亿元的企业,一年以20个项目估算,仅投标保证金至少有1600万元沉淀到招标人账户上,这里尚未计算有法不依超标收取的部分。投标保证金,是检验投标单位对承建工程的诚意吗?主动参与投标就是诚意。是检验投标人的经济实力和信用吗?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前就已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单位作过相关考察,且仅凭80万元又如何能检验投标单位的真正实力?还有一种说法,是为了保证经纪人佣金有着落。招标信息目前都是通过各级政府工程交易中心或报刊网络发布,并无经纪人可作佣,因此也就无佣金可言。倒是工程交易中心要组织发标、评标、开标等,需要一定支出,但一次投标无论如何也不需要80万元以上的工程交易费用。因此,投标保证金虽有上位法支持,但本身具有明显的缺陷。

  履约保证金。有上位法支持。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和2003年5月1日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都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但都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和退还时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混乱。履约保证金从标的1%到5%不等,但多数以标的即总造价的5%收取。以一个特级或一级资质企业为例,如每年接20项工程,施工总产值以10亿元计算,履约保证金将是5000万元,而这笔资金沉淀的时间更是无限期。工程竣工不结算,一拖两三年,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事,是不能提出的。

  工程质量保修金。《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虽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范围和时限,但没有提出交纳保证金的要求。因此,强收保证金应是违法行为,主管部门无人制止,承包商为承揽工程也只能听之任之。

  安全生产保证金。无上位法支持。《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筑生产过程中各方行为主体的责任,但都没有提出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条款。各地收取的标准不一,但施工资质高、承接工程多的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就高,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压力。搞好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关键在于人的思想认识、重视程度,管理、督察措施的完善程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企业普遍质疑:收了钱就真能保安全吗?

  工期保证金。无上位法支持。施工工期是施工单位经过准确计算才能承诺的,一旦签了合同,工期就受法律保护。但业主不相信法律,而相信金钱,要求必须交纳工期保证金。承诺期内完工,保证金退还施工企业,过期则作为罚金,予以没收。由于建筑产品多为露天作业,受气候、环境影响的因素很多,一旦遇有恶劣气候、环境,或其他人为因素,施工工期过了承诺期,倒霉的只能是施工企业,且这种保证金从施工开始,到竣工交付,周期一般都在几个月甚至一两年以上,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无偿地被沉淀在业主手中。

  优质工程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创优质工程。中国建筑业协会设立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意义在于引导企业争创优质精品工程。全国每年成千上万个工程项目,而鲁班奖每年只评80个,企业一般不敢轻易承诺创鲁班奖。省、市优工程,也是好中选好,优中选优,能够评上也相当不易。因此,强迫企业交纳优质工程保证金,不能不让人产生业主想借此捞一把的念头。

  不合理的“保证金”亟待整治

  江苏省是全国建筑业相对比较发达的省份之一,建筑企业遍布全国各地,通过这次对江苏省建筑业进行的关于“保证金”的调研,笔者感到,不合理的“保证金”亟待整治。从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可以看出,我国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仍需加力。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必须尽快修订完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不少,但并不完善,给了不法之徒以可乘空间。例如,在同一个建筑市场框架内,各方行为主体应该被放在同一架天平上,尤其是法律责任要一视同仁,决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因此,《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都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建筑法》的修订完善刻不容缓,以便能够从源头上依法治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必须加大行政执法督察力度。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许多“土政策”、“土法规”是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源之一。如企业注册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等,要么是为了推行地方保护,要么是为了达到敛财目的。这些“土政策”、“土法规”不仅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门坎,而且加剧了商业贿赂,开辟了有法不依的新渠道。有关部门应该依照《行政许可证》,清理、废止这些阻碍建筑市场发展的“土政策”、“土法规”。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接轨世界经济的步伐正在加快,各种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也在提速,建筑承包商、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筑市场主体的商会、协会也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应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通过制定实施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各方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违规行为主体的违规成本;要通过立法保障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增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公信力,提高所有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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