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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6,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节约能源法》本月提交审议

  “6月底以前,《节约能源法》修订版第四稿就将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近日举行的中国能源战略高层论坛上,{TodayHot}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副主任周伏秋向与会记者透露。

  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现行《节约能源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领导小组组长傅志寰指出,现行《节约能源法》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和局限:

  一是在执行机构中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管理责权规定不明确,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

  二是在调整范围上,偏重于工业节能,对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及公用事业等领域的节能缺少具体规定,甚至没有涉及;

  三是在管理方式上,一些条款带有明显的计划管理特征,对运用财税、价格、金融、政府采购等调控手段以及利用经济规律激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缺乏具体规定;

  四是在制度设计上,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HotTag}对无效用能和浪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到2010年我国环保投资总额将达13750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初步测算,“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产业可望保持15%—17%的增长速度。到2010年,我国环保产业年产值预计将达8800亿元,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值6600亿元,环保装备产值1200亿元,环境服务产值1000亿元。

  对此,周伏秋认为,修订《节约能源法》是实现节能20%的目标必须加强和完善的四项基础保障之一。他同时指出,除了法律保障外,还必须运用财政、税收和金融等经济杠杆。

  周伏秋表示,在《节约能源法》的修订中,已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整合政府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加强节能投资力度,更多地运用贷款贴息办法,带动更多的银行贷款对节能项目给予扶持。他还指出,对节能产品生产企业要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具体包括投资减免、直接优惠、加速折旧等。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优惠,并研究设立能源税。

  而在金融方面,周伏秋提出,应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信贷支持力度。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贷款,政府可考虑贴息或风险补偿,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节能信贷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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