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届时,市场上将停止销售不符合这10项标准的产品。 这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元素等。在此之前我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没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等;有的有标准但是没有严格的限量,如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等;还有的标准以前的控制指标不准确,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元素等。此次颁发的标准完全参照了国际最先进的相关标准,这10项标准对装饰装修材料中的甲醛、苯、铅、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做了明确的限制。一、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又称聚氯乙烯地板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2、要求 2.1 氯乙烯单体限量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不大于5mg/kg。 2.2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2.3 挥发物的限量 单位为克每平方米
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 ||
玻璃纤维基材 | 其他基材 | 玻璃纤维基材 | 其他基材 |
≤75 | ≤35 | ≤40 | ≤10 |
二、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 限量值 | |
甲醛释放量 mg/L | ≤1.5 | |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铅 | ≤90 |
可溶性镉 | ≤75 | |
可溶性铬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三、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2、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几限量值
产品名称 | 试验方法 | 限量值 | 使用范围 | 限量标志b |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 穿孔萃取法 | ≤9mg/100g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1 |
≤30mg/100g |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 E2 | ||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 干燥器法 | ≤1.5mg/L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1 |
≤5.0mg/L |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 E2 | ||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 气候箱法a | ≤0.12mg/m3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1 |
干燥器法 | ≤1.5mg/L | |||
a 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b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
四、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装及防护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2、 技术要求
项 目 | 限量值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 ≤200 | |
游离甲醛(g/kg) | ≤0.1 | |
重金属(mg/kg) | 可溶性铅 | ≤90 |
可溶性镉 | ≤75 | |
可溶性铬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五、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和醇酸漆类木器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料及防护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它树脂类型和其它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水性木器涂料。2、 技术要求
项 目 | 限 量 值 | |||
硝基漆类 | 聚氨酯漆类 | 醇酸漆类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 750 | 光泽(60°)≥80,600光泽(60°)<80,600 | 550 | |
苯b(%)≤ | 0.5 | |||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 45 | 40 | 10 | |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 | 0.7 | ---- | |
重金属(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铅 | 90 | ||
可溶性镉 | 75 | |||
可溶性铬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
a 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b 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c 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
六、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2、 要求2.1 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项 目 | 指标 | ||
橡胶胶粘剂 | 聚氨酯类胶粘剂 | 其他胶粘剂 | |
游离甲醛(g/kg)≤ | 0.5 | -- | -- |
苯(g/kg)≤ | 5 | ||
甲苯和二甲苯(g/kg)≤ | 200 | ||
甲苯二异氰酸酯(g/kg)≤ | -- | 10 | -- |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 750 | ||
注:苯不能作为溶剂使用,作为杂质其最高含量不得大于表中的规定。 |
2.2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项目 | 指标 | ||||
缩甲醛类胶粘剂 | 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 | 橡胶类胶粘剂 | 聚氨酯类胶粘剂 | 其他胶粘剂 | |
游离甲醛(g/kg)≤ | 1 | 1 | 1 | --- | 1 |
苯(g/kg)≤ | 0.2 | ||||
甲苯+二甲苯(g/kg)≤ | 10 | ||||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 50 |
有害物质名称 | 限 量 值 | |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 | 钡 | ≤1000 |
镉 | ≤25 | |
铬 | ≤60 | |
铅 | ≤90 | |
砷 | ≤8 | |
汞 | ≤20 | |
硒 | ≤165 | |
锑 | ≤20 | |
氯乙烯单体 | ≤1.0 | |
甲 醛 | ≤120 |
九、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测试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2、 要求A级为环保型产品,B级为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合格产品。2.1 地毯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 |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 限 量 | |
A级 | B级 | ||
1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0.500 | ≤0.600 |
2 | 甲醛 | ≤0.050 | ≤0.050 |
3 | 苯乙烯 | ≤0.400 | ≤0.500 |
4 | 4-苯基环己烯 | ≤0.050 | ≤0.050 |
2.2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 |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 限 量 | |
A级 | B级 | ||
1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1.000 | ≤1.200 |
2 | 甲醛 | ≤0.050 | ≤0.050 |
3 | 丁基羟基甲苯 | ≤0.030 | ≤0.030 |
4 | 4-苯基环己烯 | ≤0.050 | ≤0.050 |
2.3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 |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 限 量 | |
A级 | B级 | ||
1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10.000 | ≤12.000 |
2 | 甲醛 | ≤0.050 | ≤0.050 |
3 | 2-乙基己醇 | ≤3.000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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