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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河南省煤炭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被写入条例;如果煤矿存在安全隐患,煤矿职工有权说不。《河南省煤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河南省第一部地方性煤炭法规,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TodayHot}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与省煤炭工业局举办了贯彻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     公职人员:参股煤矿违法     目前,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煤矿、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非法矿主,是造成煤矿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更好地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特别把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入股单独列为一款。 《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纵容、包庇。”     企业领导:须下井带班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被写进入条例。 《条例》规定,煤矿企业须建立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必须加强井下劳动组织管理、{HotTag}加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等内容。还对紧急情况下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冒险作业:职工可以抵制     以后,如果煤矿存在安全隐患,煤矿职工有权说不,因为《条例》赋予了煤矿职工和煤矿企业工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监督和管理权力。根据规定: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同时,也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煤矿矿长:持证才能上岗     根据规定,今后,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培训和发证。     另外,《条例》还规定,煤矿企业除为全体煤矿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外,还要为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还规定了职工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为每个职工免费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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