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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TodayHot}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HotTag}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

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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