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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福耀玻璃集团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月9日下午3:00在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623,785,2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001,493,166股的62.29%。其中:流通股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976,1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占本公司流通股总数的2.07%;非流通股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615,809,056股,占本公司非流通股总数的100%。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并由公司副董事长刘小稚女士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TodayHot}见(2000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本次大会在关联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曹芳女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内的2#、3#、4#、14#和15#住宅楼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47,549,61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本次大会在关联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曹芳女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内的壹幢钢及钢混结构的单层工业厂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47,549,61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HotTag}票。

  (三)本次大会在关联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曹芳女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将位于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内的1#(103-104、303、301-302、401-404、501-504、601-604)、11#、12#、13#住宅楼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47,549,61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本次大会在关联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曹芳女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将位于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内壹幢钢混结构七层标准厂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47,549,61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五)本次大会在关联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曹芳女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福耀集团(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位于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内的壹幢钢混结构七层标准厂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47,549,61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六)本次大会在关联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曹芳女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福耀集团(福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将位于福清市宏路镇福耀浮法生活区福耀花园的1#--15#住宅楼、附属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47,549,61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七)本次大会在关联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曹芳女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何世猛先生购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光辉村的二层砖混结构综合楼、单层砖混结构锅炉房和单层钢混结构生产车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47,549,61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次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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