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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纺织玻璃纤维含水率的测定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3344-1977《纺织玻璃纤维制品--含水率的测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玻璃纤维制品含水率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无捻粗纱、短切原丝、毡片、玻璃纤维织 物和其他纺织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含水率的测定。 2  引用标准     GB 5434  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及定义 {TodayHot}    GB 7690.1  纺织玻璃纤维  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和无捻粗纱  线密度的测定 3  术语     本标准涉及到的有关术语按GB 5434的规定。 4  原理     在标准室温下,使试样置于105±2℃的规定温度下干燥,称取干燥前后的试样质量, 通过计算得到含水率。对于含有纺织型浸润剂的制品,规定温度为80±2℃。     注:对于上述温度下会挥发或组分易发生变化的玻璃纤维制品,经有关方面协商以 后可选用更低一些的温度,但不得低于50℃,所选择的温度应保持在±2℃范围内。 5  仪器 5.1  通风烘箱:能控制在105±2℃,80±2℃或所选择的温度。 5.2  干燥器:内装适当的干燥剂,如硅胶、氯化钙或五{HotTag}氧化二磷。 5.3  试样皿:由耐热材料制成,如陶土坩埚,也可以是不锈钢网篮等。 5.4  不锈钢夹钳。 5.5  天平:感量为0.1mg。 5.6  抛光金属模板 5.6.1  对于纺织玻璃纤维织物,模板尺寸推荐采用150mm×80mm的矩形或其他合适 的矩形或正方形。例如:400mm×250mm的矩形,200mm×200mm的正方形。 5.6.2  对于玻璃纤维毡片,模板尺寸推荐采用316mm×316mm的正方形或其他合适 的矩形。 5.7  合适的剪切工具:例如刀、剪刀、圆盘刀等。 6  抽样与试样制备 6.1  抽样     按GB 7690.1附录A的规定抽样。 6.2  试样制备 6.2.1  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和无捻粗纱     退去卷装的外层,绕取一定长度的纱作为试样。单个试样的质量至少为5g,每个卷 装应至少取3个试样。 6.2.2  短切原丝和磨碎纤维     每个样本至少应取3个试样,单个试样的质量至少为5g。 6.2.3  玻璃纤维织物     对于玻璃纤维布,每个样本至少应取5个试样,试样尺寸为150mm×80mm。在距布边 或织边至少10mm处剪取试样,略去散边,以防纤维损失。若单个试样质量少于5g,应使 用较大的试样。     为和试验仪器(马弗炉、烘箱)相适应而必须折叠试样时,则不应阻碍空气在整个 试样表面上的畅通。     对于玻璃纤维带和套管(注:本标准增订了原国标标准未涉及到的玻璃纤维带和套 管的取样),每个样本至少应取3个试样,单个试样质量至少为5g。 6.2.4  玻璃纤维毡片     从每个样本中选取的试样数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试样的推荐尺寸是边长为316的 正方形。其质量至少5g。否则,应增加试样数。     注:也可以使用面积为0.1m[2]的其他矩形,例如400mm×250mm,但下列制备方法 需稍做变动。         通过毡片的整幅宽度切取一条至少为316mm宽的毡条,用模板和剪切工具从毡 条裁取试样。         a.在毡条的两端(对于带有修剪边毡条,离边缘至少10mm,各取一块316mm× 316mm的试样。         b.在两端的试样之间,按剩余宽度切取尽可能多的316mm×316mm的试样,并使 这些试样均匀分布。     若试样必须折叠,则不应阻碍空气在整个试样表面上畅通。 7  试验步骤     试验用标准温、湿度状态,温度为20±3℃,相对湿度62% ̄68%。 7.1  称取试样皿的质量m0     将试样皿放入温度为105±2℃或80±2℃或所选择温度的烘箱内,以恒定其质量。     再将试样皿放在干燥器内冷却到标准室温。称其质量,精确到1mg。 7.2  称取未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m1     将制备好的试样取下后立即置于试样皿内。在天平上称取质量,精确到1mg。 7.3  称取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m2     将试样及试样皿放入温度为105±2℃或80±2℃或所选择温度的烘箱内,加热至少 1h,使试样质量达到平衡状态。     从烘箱内取出试样及试样皿,立即放入干燥器内,在标准室温下至少冷却30min。 称其质量,精确到1mg。在所选定的温度下再次干燥试样10min,放入干燥器内重新冷却 后称取质量,重复操作,直至两次连续称量之差小于1mg。 7.4  注意事项 7.4.1  试样不得与烘箱壁相接触。 7.4.2  应当用夹钳夹持,切勿用手触摸试样。 8  结果表示     试样的含水率按下式计算:                 m1 - m2           H = ────── ×100                 m1 - m0 式中:H--试样的含水率,%;       m0--试样皿的质量,g;       m1--未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g;       m2--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g。     以各个试样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本的平均含水率。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a.说明按本标准进行试验;     b.纺织玻璃纤维制品的详细说明;     c.所用试样皿的种类;     d.天平室的标准温度和相对湿度;     e.烘干温度;     f.试样尺寸和试样数;     g.每个试样的含水率和样本的平均含水率;     h.本标准未规定的方法细节和可能影响测试结果的任何情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逄学敏、倪凤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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