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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2006至2008年欧盟实行税制新例,玻璃及玻璃制品不再享有优惠

    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行特惠税制新例。我国内地是受惠地区,即内地出口商向欧盟销售某些产品时可享有优惠待遇,但香港不是受惠地区,新普及的特惠税制新例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不过,欧盟已把包括纺织品和玩具在内的若干产品列在受惠清单之外。新例下不再享有优惠的中国产品如下:{TodayHot}

  1.化学或有关工业产品。

  2.塑胶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3.未加工的兽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马鞍及马具;旅行用品、手袋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4.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茅草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编篮及柳条制品。

  5.木浆或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料及碎料)纸或纸板;纸及纸板及其制品。

  6.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7.鞋履、帽子头饰、雨伞、太阳伞、手杖、带座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部件;经处理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8.石、灰泥、水泥、石棉、云母或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

  9.珍珠或养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HotTag}金属的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钱币。

  10.贱金属及贱金属制品。

  11.机械及机械用具;电动设备;有关的零件;声音收录器及重播器、电视图像及声音收录器及重播器,以及这类制品的零件及附件。

  12.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的运输设备。

  13.光学、摄影、电影摄影、量度、检查、精密、内科或外科仪器及器具;钟表;乐器;其零件及附件。

  14.杂项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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