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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我国模具制造行业税收征管存在弊端

    一 模具制造行业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模具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存在的问题模具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但它又与其它机器设备不同,是一种量身定做的产品,在财务上仅作低值易耗品处理,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种特殊身份也决定了它的特殊的销售方式。模具制造企业集预收货款、分期收款、订货、检验等销售方式于一体,合同约定预付款一般为总价值的20%—50%,其余货款分别在交货或检验合格时支付,整个付款期比较长,而且产品合格与否的决定权单方面掌握在需求方手中,有的要求模具寿命必须达到多少万模次,有的要求模{TodayHot}具能连续正常生产多少时间,造成收款时间和产品总价的不确定性。所以绝大多数企业收到货款均挂在预收货款科目未作销售,在产品发出后也未进行纳税申报,而且在收款方式的认定上,到底是属于预收货款、还是分期收款,税务机关与企业未达统一的共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难以控制、难以确定。  (二)模具销售行为确定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正在流行,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如:甲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乙方制造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甲方提供图纸,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乙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甲方提供产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乙方需向甲方返还预付的模具款;如果因甲方的原因产品供应达不到约定的规模,则模具费用由甲方负担。模具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乙方所有,乙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象这种形式不但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条件,而且在税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哪一类应税行为。  (三)模具报废及报废时间确定存在的问题在模具制造过程中,还经常发生一些模具报废情况,有的是由于供货方生产技术达不到要求,有的是由于购货方的需求变化,但最终结果都是购货方放弃订制的模具,也不再支付剩余的货款。供货方已预收一部分货款,因损失不大,所以一般都不把模具交付对方,也不向对方索讨剩余的货款,预收的货款一直挂帐。这种情况模具是作报废处理,还是作销售处理?如作报废处理,报废时间如何确定?如作销售处理,销售额又如何确定?这也成了日常征管的一个难点。{HotTag}  二,加强模具制造行业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税收政策应予以明确的几个方面。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货款与分期收款销售的区别在于商品是否交付。预收货款的特点是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才交货,分期收款的特点是商品已交付,货款分期收回。而模具行业一般交货期均在付款中期。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因为模具是一种需方定制产品,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前预付的货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如果需方违约,就无权要求返回预付款。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也是如此执行的。所以个人认为模具行业的收款方式,应认定为分期收款,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模具交付时预付的定金应抵作已收货款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合同未明确收款日期的,一律在模具交付时以合同上签订的货款作为销售收入。  2、销售行为认定。对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模具,建议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模具费最终由需方负担的,供货方应把应收的模具款作为销售收入;如果供货方返还预付的模具款,或者需方在以后的应付产品款中扣除的,尽管模具的所有权属于需方,但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供货方也不能视作销售;如果双方协定模具款共同负担的,供货方应把由购货方负担部分作为销售收入。对购货方丢弃订制的模具,由于整个交易没有完成,因此不能作销售处理,报废模具的进项税金应转出,预收的部分货款视同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收入。  (二)建立模具行业税源分析指标、实施税源监控。据这次评估发现,模具的正常税负应在10%左右;模具产品发出后,预收帐款一般达到合同总额的60%左右,也可以根据进项税金的增加情况,判断企业的生产状况。在申报环节对模具行业,最好能增加申报模具定作合同备案,以备分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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