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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百色地区行署,南宁、柳州、桂林、玉林、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各边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日    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西边境建设的若干意见》(桂发[2000]18号)文件精神,加快边境地区建设,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县调查、论证、衔接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边境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入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立足当前,着眼未来,轰轰烈烈、扎扎实实开展边境建设大会战,办好24件实事,突破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推进边境地区的开放、开发和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为建设经济繁荣、边防巩固、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的新边疆而奋斗。    二、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实施方式    边境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必须采取大会战的形式,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验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联合作战。具体组织实施方式如下:    (一)全面推行规范化建设    区直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广西边境实际出发,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着眼于当前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确定24个项目的建设标准。各县对照项目建设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填平补齐,按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行项目规范化建设。    (二)实行任务、资金、责任、权力四到县    自治区依据各县现状和项目建设标准的差距,确定各县24类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规模,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各县,以县为主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自治区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和单价,确定各县24类项目的资金规模,并将各类资金指标分配到县,各类资金按项目分期分批核拨、下达到县,由各县按项目安排、使用和管理资金。    在自治区和地市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各业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的基础上,项目建设的责任要落实到县,以县为主,各县领导是24类项目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质量负主要责任。    各类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资金安排、使用的权力要落实到县,以县为基础。在自治区和地市的统一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资金规模内确定、调整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统一规划,分期投入,分批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24类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实施方案。经自治区确认批准后,指挥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汇总计划,分项目经自治区计委与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定后逐个下达。自治区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批进行拨付,第一批于2000年9月底前拨付2000年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40%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批待项目工程进度完成一半后拨付总金额的40%,第三批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下的20%,但招标工程要留足5%的承包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拨给承包单位。各类项目的实施,要根据需要和准备情况,总体上按“先易后难、先急需后一般、先边境后内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分期分批组织。    (四)先试点,再推广,后验收    在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各县要分别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试点,确保在9月中旬动工实施。项目试点要从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群众发动、物资采购、工程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保证等各方面积累和总结经验,明确项目实施的程序,为大范围推广和全面实施提供样板。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实地检查指导,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试点取得成功后,要尽快全面推开,确保各类项目按期建成。对于完成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尽快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先由县内自检,合格后报所在地市验收,地市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组织有关人员抽查验收。2002年春节后,全部项目都要完成竣工验收,发挥效益。    (五)集中全社会力量,坚持群众投工投劳与专业队伍施工相结合    要动员和集中多方力量,发动全社会支持参与边境建设。在资金投入上,要坚持自治区财政定量补助与部门投资、政策优惠相结合,各类项目不能留有资金缺口。在施工组织上,凡是群众投工投劳能解决的事情,要发动各级干部、广大群众、部队官兵、武警、民兵参与施工。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适当补贴。凡是技术性强的、可以招标的工程,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施工。对于大宗的物资、设备,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三、关于各类项目的安排和组织实施    根据各级各部门的上报和自治区的平衡汇总,我区初步确定了边境建设的24个项目(具体的项目投资计划由自治区计委另行下文通知),总投资19.20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2.98亿元,部门配套14.28亿元,地县自筹(主要是投工投劳)1.94亿元。各级各部门要科学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24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交通项目    交通项目总投资14.22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4000万元,交通部门配套12.07亿元,群众投工投劳1.75亿元,计划新建、改造公路共3673公里。实施结束后边境公路总里程达7600多公里,其中三级路1700多公里,二级370多公里。    1.改造156个村的道路983公里,实现村村通车。项目总投资为5915万元,原则上按照1998-1999年村级道路建设大会战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工作方式来组织实施。    2.建设47个乡镇的柏油路975公里,实现乡乡通油路。项目总投资29247万元,项目建设原则上以达到四级或接近四级公路为主,实行群众投工投劳和专业队伍施工相结合,由所涉及县的交通局负责实施管理。    3.建设通边防站三级公路54公里,实现边防站通三级公路。项目总投资1080万元,原则上以旧路改造为主、以路面为主、以达到或接近达到三级公路为主,若旧路已铺油路的,原则上不安排改造,部分急弯、视线不良的路段,可适当改建。    4.建设通边贸点三级公路641公里,实现边贸点通三级公路。以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5个边贸点为准。项目总投资22446万元,项目建设标准及实施要求与边防站公路相同。    5.建设东兴至那坡横贯边境线的三级公路747公里。公路沿边境线建设,总投资59800万元,该项目要在今年10月中旬完成测量设计,路基在2001年5月全线贯通,2002年5月实现油路通车。    6.新建那被、靖西、大新3个边境县二级公路273公里,项目总投资23700万元,全部由交通部门解决。    (二)教育项目    教育项目着眼于未来15年的发展需要,以《城镇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基本指标和《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近期指标为建设标准,进行边境学校规划,但这次大会战只考虑校舍建设部分,教学设备由各地各部门逐步解决。教育项目总投资2亿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1亿元,部门配套0.9亿元。项目建设由教育部门参照我区世行贷款“贫困二”工程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组织实施办法来进行。    1.边境县普通高中。8所高中现有学生8800人,生均校舍面积10.1平方米。据测算,未来在校学生规模应达2,2万人。计划建设8所县普通高中,建设面积44320平方米,总投资2500万元,项目建成后,按近期在校生1.2万人估算,生均校舍面积接近10.8平方米。    2.乡镇初中。现有在校生8.9万人,生均校舍面积4.9平方米。需建乡镇初中99所163087平方米,总投资7148万元,项目建设后,按10万在校生计,生均校舍面积约达6平方米。    3.乡镇中心小学。现有在校生4.4万人,生均校舍面积4.15平方米。需建96所58147平方米,总投资2533万元,项目建设后,按4.5万在校生计,生均校舍面积约达5.4平方米。    4.村级完小。现有在校学生18.5万人,生均校舍面积4.6平方米。计划改造591个村完小,面积199994平方米,总投资7819万元。项目建成后,按16万在校生计,生均校舍面积约达5.6平方米。    (三)卫生项目    卫生项目的建设,总体上由县卫生局参照世行乡村卫生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来组织实施,卫生室设备由部门自行解决。    1.乡镇卫生院。每个中心卫生院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普通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需建设乡镇卫生院71个,建设总面积26300平方米,总投资1315万元。设备由部门逐步解决。    2.村卫生室。共建设874个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2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17480平方米(与村委会办公室合建,土建工程由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总投资699万元。    (四)人畜饮水项目    1.乡镇供水项目。建设44个乡镇所在地供水工程,规模为每日供水36056吨,项目总投资3284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1000万元,部门自筹2284万元。供水标准:城镇居民及机关干部按每人每日0.1立方米计,周边农村用户按每人每日0.05立方米计,资金补助标准为:3000人以下的乡镇供水工程,自治区每个补助35万元,缺水人数超过3000人的乡镇,每增加1个缺水人口补助100元。项目由水电部门组织实施。    2.农村人畜饮水项目    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工程2303处,解决8.62万人的饮水难问题,补助标准定为每人180元,日供水总量86200吨,全面解决边境地区人畜饮水难问题。项目总投资3247.14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500万元,部门自筹1052万元,地(市)县自筹1695万元。人畜饮水困难标准和工程组织、实施、验收方式参照1998年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大会战进行。    (五)乡镇文化站建设    建设的标准是:2万人以上每乡建500平方米,2万人以下每乡建400平方米。共新建57个文化站21810平方米,总投资981.45万元。    (六)乡镇邮电所改造    计划改造边境县15个乡镇邮电所,建设面积6550平方米,总投资651万元,由部门自行筹措资金解决,组织实施。    (七)乡镇农贸市场    103个乡镇农贸市场,其中新建12322平方米,单价为400元/平方米;维修100846平方米,单价为50元/平方米;项目总投资997万元。项目由建设部门设计并组织实施。    (八)乡镇机关干部宿舍    以机关干部为对象,按每户25平方米的标准,计划新建宿舍99400平方米,解决3976户乡镇机关干部的住房问题,项目总投资4175万元。项目由建设部门设计并组织实施。    (九)村村通电工程    新建127个村的通电工程,实现村村通电。项目总投资3465万元,其中,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那坡、靖西、龙州、大新、宁明五个县76个村,建设10kv线路233.8km,0.4kv线路129.51km,投资1385万元,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凭祥、东兴、防城区51个村,新建10kv线路264.02km,投资2080万元。    (十)村村通电话    新建153个村的通电话工程,总投资4915万元,广西电信公司筹资解决并组织实施。    (十一)村村通广播电视    新建边境8县卫星地面接收站2465个,总投资2726万元,新解决3078个边境自然屯40万群众看电视问题,实现边境线20公里以内的群众全部能收听广西一套广播、收看广西一套电视节目、中央一套电视节目。每个自然村屯补助落地设备及建站费共8880元。项目资金直接拨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设备,由自治区广电局统一调配运送,由各级广电局组织安装调试和管理。    (十二)村委会办公用房    建设798个村委会办公用房4131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492万元,其中新建321个2568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00元;维修477个1563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00元。每村建80平方米(加上卫生室计生服务站各2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由建设部门负责设计和组织实施。    (十三)村计生服务站    建设1049个村计生站,每个20平方米,建设面积19040平方米(与村委会办公室合建),每平方米单价400元,总投资965万元,计生设备由部门解决。土建工程由建设部门组织。    (十四)贫困户茅草房改造    计划改造边境县当地群众居住茅草房10000户,受益人数41748人,改造总面积50万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每户改造面积在25-60平方米之间,每户平均补助1000元。项目由自治区扶贫办参照1998年改造茅草房大会战组织实施。    四、强化措施,确保边境建设大会战任务的胜利完成    边境建设大会战任务光荣而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一)层层成立大会战指挥部,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成立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大会战的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各种问题。要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到人,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各级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深入现场组织指导,保证项目实施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指挥部的成员必须到达一半以上的边境乡镇,地、市、县指挥部也要经常深入乡村现场组织指挥各项工作。各级指挥部成员要以身作则,在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要深入项目建设现场,到工地上参加劳动3天以上,努力推动大会战的全面开展。    (二)严格技术标准,严肃工程纪律,严把工程质量关    各类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要落实技术和项目质量负责制,落实和培训各类项目的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签订技术和质量责任状,分片包干指导和管理各项施工。施工中要加强质量督促检查,竣工后要有验收,重大项目要组织阶段验收。    对各类项目建设需要购买的大宗设备及“三材”物资,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有关部门要精心计划,分期分批采购建设物资、设备,做到既不影响工程进度,又不致于过分集中采购造成物价上涨和项目建设成本增加。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打击越边境建设之机哄抬物价或提供假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为边境项目建设提供有利宽松的市场环境。    对于技术性强的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二级路工程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招、投标;三级路以下工程和其它项目建设工程由地(市)负责招、投标,坚决杜绝“人情工程”、“豆腐渣”工程,确保工程质量。要科学组织、科学施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坚决杜绝各类工程事故发生。    (三)下大力气抓好资金筹措和管理    边境建设大会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开渠道,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今明两年,各部门要把边境项目作为支持重点,优先和加大投入。已经确定的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到位计划,确保按时到位。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国家及有关部门反映我区边境建设的实际困难,争取国家对边境建设的更大支持。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效益。不管是哪项资金,都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和截留。凡挪用和截留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组织动员广大干部、群众、部队投工投劳,参与边境建设大会战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群众,发动群众,做深入细致的组织动员工作,使边境建设大会战更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最大范围地组织干部群众,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他们踊跃参战,千方百计投工投劳投料,发挥主力军的作用。要大力弘扬军民共建的优良传统,认真组织各地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边境建设,突击艰险艰巨工程和重点工程,真正做到党政军民齐动手,形成轰轰烈烈决战决胜的氛围。    (五)认真组织和抓好领导挂点、对口支援、单位包村、干部帮扶到户工作    各级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在做好会战总体组织协调的同时,要具体分工挂点联系若干乡镇项目建设工作。每个乡镇都必须有一名县领导挂点指导和督战,每个有任务的村都要有县或乡镇单位挂钩帮扶,每个贫困户都要有干部帮扶到户。各级农村扶贫工作队要把边境建设大会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抓好项目组织实施。要广泛发动较发达城市对口支援边境县当地群众对居住的茅草房的改造,具体的安排是:南宁市对口帮扶宁明、龙州县,桂林市对口帮扶那坡县,柳州市对口帮扶靖西县,玉林市对口帮扶大新县,确保边境地区消灭贫困户茅草房任务的完成。要广泛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大力支持边境地区建设,积极引导、鼓励产业界、实业界和全社会参与,为边境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防弄虚作假    边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涉及到诸多项目建设规划、资金拨付、物资采购和进度统计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报实情,讲实话,求实效。要认真核查各种统计数据,力求做到准确无误,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凡是自治区核查得到的项目数据同各县上报数据不相符的,要按比例对全县该项目的资金规模进行扣减。对于虚报统计数字骗取补助资金、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还要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和处分。    (七)加大宣传和督查力度,扎扎实实推进边境建设大会战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宣传车、墙报等方式,设置专版、专栏突出宣传达境建设大会战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特别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部队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的先进典型和情况,推进大会战深入开展。    有关地市及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有关部门要派出人员,切实加强边境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做到领导督查和专业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各类建设项目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监督。    各级边境建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对边境建设实行动态监测和管理。自治区要制定统一的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各地各部门每月要向自治区指挥部汇报一次。自治区指挥部每月对各部门、各地县的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通报一次,表扬先进,批评落后,使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卓有成效地开展。    附:1.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边境建设大会战的有关决定和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的部署,为了统一规范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圆满完成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各项任务,促进和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境地区是指我区与越南陆地交界的那坡、靖西、龙州、大新、凭祥、宁明、防城区、东兴等8个边境县(市、区)。    第三条 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24件实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量财办事,包干使用;专款专用,确保质量。    二、资金的筹措    第五条 实行资金筹措责任制,强化区直各部门和边境地区各级政府筹措资金的责任。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根据各部门和边境地区各地、市、县(市、区)所承担的边境建设大会战24件实事的建设任务及资金的筹措能力,统一核定各部门及边境各地、市、县(市、区)筹措资金的具体数额。各部门和边境地区各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    第六条 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筹措任务: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筹集的边境建设资金,共3.956亿元。    (二)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承借承还的银行信贷资金,共9.63亿元。    (三)中央驻桂单位(电力、邮政、电讯等)筹措安排的边境建设资金,共0.695亿元。    (四)边境地区各级政府筹集的配套资金,共1.94亿元。    (五)自治区财政筹集和安排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3亿元。    (六)其他资金。    三、资金的投向    第七条 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全部投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24件实事的建设。即:    (1)在整个边境地区要办好3件事:即从那坡到东兴沿边境全线通三级边防公路,由边防公路到边防站通三级路,到各边贸点也要通三级路。    (2)每个县(市、区)要办好2件事:即每个县(市、区)都要通二级路;按规定标准和规模改造、扩建、完善1所完全中学。    (3)每个乡镇要办好9件事:即按国家标准建设好1所初中,按寄宿制要求建设好l所中心小学,配套完善1所卫生院,解决乡镇所在地自来水问题,建设好1个文化站,1个邮政所,1个有一定规模的农贸交易市场,县城到乡镇通柏油公路,解决好乡镇机关干部住房问题。    (4)每个村要办好10件事:即村村通公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解决人畜饮水问题,解决村委会办公用房问题,建1所寄宿制小学,建1个卫生室,1个计划生育服务站,彻底消灭茅草房。    四、资金的分配    第八条 各边境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确定的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及资金额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规划。一次性规划,分两年实施,不留资金缺口。    第九条 各边境县(市、区)制定出的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规划,报所在地市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审核,最后报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综合平衡后审查批准并下达执行。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根据各县所应完成的项目及工程量,按统一标准确定自治区筹集的各项边境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资金拨付到地市,再由地市拨付到县(市、区)。地市不能自行在所属县(市、区)中调剂,要如数将资金划拨到县(市、区)。    第十条 自治区分配给边境各县(市、区)的大会战专项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制。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对边境各县(市、区)实行项目总承包责任制,实行任务到县,项目到县,资金和资金使用权到县,部门内项目间资金分配使用调剂权到县。边境各县(市、区)在自治区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具体组织实施,保证24件实事的圆满完成。对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而造成超支的,超支部分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自治区不再给予补助。    五、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边境地区的各级政府成立大会战指挥部,整个大会战的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无论是自治区财政及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分配补助的专项资金,还是当地政府自筹配套的资金,统一由当地政府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按批准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进行安排,可允许在部门内项目间统一调度使用,但不得跨部门调剂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监控。各边境地、市、县(市、区)大会战指挥部指定在农业银行开设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自治区各主管部门自筹安排下拨的专项资金,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下拨到地、市对口主管部门,再由地、市主管部门把专项资金拨到县(市、区)对口主管部门,最后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划入当地大会战指挥部开设的资金专户。自治区主管部门安排下拨自筹的专项资金时,要将拨款文件及下拨的资金数额同时抄报或抄送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财政厅以及地、市、县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及财政部门,并由县(市、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及财政局督促和监督将此专项资金转入本县(市、区)的资金专户。    区直各主管部门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筹集用于边境建设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审核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资金拨付计划会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拨到自治区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拨付管理。    中央驻桂单位邮政、电讯、电力公司等负责通邮、通电话、通电三件实事,由其具体组织实施。其自筹安排的项目资金直接由其统一分配、调度使用,可不纳入当地资金专户监管,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要报送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地市县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各边境地、市、县(市、区)必须确保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抵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不得用于发工资,也不得作为财政支出基数分配,严禁各种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统一归口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重点要做好资金专户的管理、监控和报账工作,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明确专门部门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各类建设项目,根据类别及性质对口归属各级相应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自治区及地市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协调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各边境县(市、区)的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设立项目建设工程指挥组,统一落实、管理和监督本部门所管理的各项建设项目,并对用于本部门各建设项目的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监督。各边境县(市、区)的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并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到底,直到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要将竞争机制引入边境建设项目的管理中,对基建工程项目及其大宗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要尽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节约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及效益。要确保专项资金完成指定的边境建设项目,凡造成损失浪费,致使资金使用完后,而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报账式管理。为保证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按确定的项目专款使用,切实发挥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与经验,由各边境县(市、区)边境建设指挥部负责实行报账式管理。各边境县(市、区)边境建设指挥部内设资金调度管理及财务决算组,要抽调财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资金调度拨付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与项目结算、决算及报账。各专项资金在专户内实行分账管理,对不同部门下拨的不同性质的各项专款分设账户,分项管理,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边境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工程指挥组,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各建设项目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审核,并拟定申请拨款报告或报账报告,报本地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由其资金调度管理及财务决算组在项目资金的额度内划拨资金和报账。自治区及地市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管,对项目验收及其结算、决算、报账进行全面的指导、监控。各县(市、区)边境建设指挥部或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报账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边境建设大会战过程中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检查大会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汽车燃修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一律回原单位报销,不得在大会战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七条 边境各地市县要建立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将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按季专报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情况。财务决算在报送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六、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边境各地市县边境建设指挥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到资金投放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条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审计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的监察审计。工程竣工后,要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和决算审查。    七、奖惩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完成情况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县(市、区),由自治区和地市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挤占、贪污、挪用或截留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现象的;对资金不及时拨付影响项目施工的;对项目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边境各地市县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中全力开展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决策,确保边境建设大会战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地拨付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及边境地区各地、市、县(市、区)财政为边境建设大会战24件实事建设而筹集和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筹集的资金限额是3亿元。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对象为我区那坡、靖西、大新、龙州、凭祥、宁明、防城区、东兴等8个边境县(市、区)。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由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根据各边境县(市、区)所承办的边境建设24件实事所需资金总量、资金筹措的能力、规模、资金缺口等,全区统筹平衡后确定。    二、资金开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项核算。自治区财政厅在银行开设“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专户储存、办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筹措的用于边境建设大会战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各边境地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用于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下拨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地市本级财政筹集配套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开设资金专户,对不同部门下拨的不同性质的各项专款分设帐户,分项管理,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各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本县(市、区)开设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分设“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账户,用于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筹集分配下拨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各县(市、区)财政筹集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    其他各部门筹集下拨的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也要在边境县(市、区)开设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按部门及各项专款的性质分设账户,分项管理,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三、拨款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把自治区补助给各边境县(市、区)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先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地、市财政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再由地、市财政转拨到各县(市、区)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户。    地市财政筹集分配各县(市、区)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地市财政在本级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到所属边境县(市、区)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户。    自治区其他各部门和地市其他各部门在本级预算安排的事业发展资金中调剂筹集之外另筹措配套的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按各部门现有的拨款渠道拨付到边境各县(市、区)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的有关分户。    第九条 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按总体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次进行拨付。第一次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0%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次按总体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一半后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0%。第三次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    第十条 各边境县(市、区)在“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中拨付各项目建设资金时,对属于财政全额补助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拨付;对属于财政差额补助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拨付上,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先拨付其它部门筹集的资金,财政部门补助的资金在其它部门筹集的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完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将自治区分配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各地、市、县(市、区)要建立按月报送资金到位进度表和工程总体进度表制度。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边境地、市及项目县(市、区)后,各边境地、市及项目县(市、区)务必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资金到位进度表及工程总体进度表报送到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边境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后,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专项拨款用途、对象,及时划拨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的管理,要指定一名局领导作为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部门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核算,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认真核算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工程项目资金。    四、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报账制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对实行招标采购承包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同、项目预决算,对项目质量情况分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行政负责人、项目质量检查员和同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验收单进行报账。    2、对于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始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项目工程技术员、项目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并填制“报账清单”(表格格式附后),经同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报账。    第十六条 报账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项目预决算和已经项目技术人员、项目行政负责人及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到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结算,并留足5%的承包款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项目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将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2、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取发票报账管理形式。报销项目建设中所耗用的三材、设备等材料以及支付的技工工资,必须以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为依据。每张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资金专管员、施工员、项目负责人签字;材料设备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无论是材料入库或出库,都要注明材料的数量、等级、单价、金额等。项目工程指挥部要把原始凭单及附件按项目汇总,逐笔登记,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账。    第十七条 报账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基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实施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报账制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应基本满足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平衡表(附表1)、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项目施工单位和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编报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决算,报地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编报工程结算、决算,并报地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五、专项资金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边境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边境建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执行情况,对其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边境地、市、县(市、区)财政局,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面不少于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50%。要对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及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项目竣工后,要对项目工程结算、决算进行审查。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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