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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房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惠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这一调整作了解析。       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应按不低于15%的{HotTag}预计营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6〕31号文对这一规定作了两点调整:一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       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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