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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标准名称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Small size concrete hollow block
国际代码 UDC 666.977.464
标准号 GB 8239-87
标准正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和 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砂石制成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砌块”),其主规格尺寸为 390mm×190mm×l90mm(长×宽×高,其他材料制成的,或主规格为其他尺寸的砌块,可根据试 验资料,参照本标准执行。 z引用标准 GB 4111-8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检验方法》 GB 5348-85《砖和砌块名词术语》 GB 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产品分类 3.1 砌块的分等分级 3.1.1砌块按其外观质量分为一等品和二等品。 3.1.2砌块按其标号分为3.5, 5.0, 7.5, 10.0和15.0级。 3.1.3砌块按其是否要求相对含水率指标分为M和P级。 3.1.4砌块按其是否要求抗渗性指标分为S和Q级。 3.2砌块等级的表示方法 3.2.1砌块等级的表示方法是顺序使用四个符号,分别表示外观质量、标号、相对含水率和抗渗性, 即:外观质量/标号/相对含水率/抗渗性。 3.2.2相对含水率为P级时,抗渗性为Q级时,代号“p”,“Q”可以省略。 3.2. 3表示方法示例: 砌块外观质肇为一等品,标号为7.5,相对含水率为M级,抗渗性为S级,则表示为: I/7.5/M/S 砌块外砚质量为二等品,标号为5.0,相对含水率为P级,抗渗性为Q级,则表示为: Ⅱ/5.0/P/Q 省略代号“p”、“Q”,可简化为:Ⅱ/5.0 4技术要求 4·1砌块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砌块的外观质量 mm 检验项目 合格指标 尺寸的允许偏差: 一等品 二等品 长度 ±3 ±3 宽度 ±3 ±3 高度 ±3 +3 -4 最小外壁厚 30 30 最小肋厚 25 25 弯曲 ≤ 2 3 缺棱掉角: 个数 ≤ 2 2 三个方向投影尺寸之最小值 ≤ 20 30 裂纹延伸的投影尺寸累计 ≤ 20 30 注:非承重砌块在有试验数据的条件下,最小壁厚和时最小肋厚可不受表1限制。 4. 2 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砌块的抗压强度 Mpa(kgf/cm[2]) 标号 抗压强度, ≥ 五块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3.5 3.5(36) 2.8(29) 5.0 5.0(51) 4.0(41) 7.5 7.5(76) 6.0(61) 10.0 10.0(102) 8.0(82) 15.0 15.0(153) 12.0(123) 注:非承重砌块在有试验数据的条件下,标号可降低到2.8。 4.3 砌块的相对含水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级别 相对含水率三块平均值 使用地点的平均湿度 〉75% 50 ~ 75% 〈50% M ≤45% ≤40%  ≤35% P - - - 4.4 砌块的抗渗性应符合表4规定。 表 4 砌块的抗渗性 mm 级别 水面下降高度 S 三块中任一块≤10 Q - 4.5砌块的抗冻性要求由各地主管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程性质自行规定。 4.6砌块的材料容重、块体容重、空心率、吸水率和干缩率等物理性能可列出供参考。 4.7砌块的表面纹理、色彩、耐久性、传热性和吸声性等技术要求可由用户与生产厂家协商规定。 5试验方法 5.1砌块各项技术性能和物理性能的试验按GB 4111-83进行。 5.2相对含水率是指砌块发货时的含水率与吸水率之比,以百分率表示,即: 相对含水率(%)=发货时的含水率/吸水率 ×100 6检验规则 6.1本规则适用于出厂检验。 6.2以用同一种原料配成同等标号的混凝土,用同一种工艺制成的同等级的10000块砌块为一批。 砌块数不足10000决时亦作为一批。 6.3为判定外观质董,在一批砌块中按随机抽样方法抽取32块作外观质量检验。若受检砌块的外 观质量符合表1的规定的相应指标要求,该砌块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当32块中的不合格数不超过 7块时,该批砌块判为外观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4再由外观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5块作抗压强度检验,3块作相对含水率检验,3块作抗渗性 试验,按表2、表3、表4的规定判定该批砌块的这三项技术性能是否合格。 6.5复验规则 6.5.1当用户对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进行复验。 6.6.2复验的抽样方法由用户和生产厂家协商决定,并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本标准检验、 仲裁。 6.6.3若复验结果证明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结果是可信的,复验费用由用户支忖;反之则由生产厂 家支付。 7标志、贮存、运输 7.1生产厂家应对每批出厂砌块提交合格证明书,标明生产厂家名称、砌决等级、批量和生产日期。 7.2砌块应按等级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7.3砌块的出厂强度 7.3.1砌块若需提前出厂时,发货时必须达到出厂强度。此时,对于不同标号的砌块,出厂强度占 标号的百分率不应小于: 对于标号≤7.5的砌块:80%; 对于标号≥10.0的砌块:70%。 7.3.2生产厂家发货时除出厂强度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必须保证自生产之日算起28天后能达到 标号的100%。应预留出能代表发货产品质量的试件,供检验用。并在28天之后的7天内向用户补寄 检验报告。 7.4装卸时应避免碰撞摔打,不许翻斗倾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中国珠江建材企业公司、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研究所、四川省 建材工业科学研究所、贵州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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