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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平移式砂锯机技术条件

标准名称 平移式砂锯机技术条件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 JC531—94
附图 图1;
标准正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移式砂锯机的结构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锯切天然石料用的平移式砂锯机(以下简称砂锯)。 2 引用标准 GB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 985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 986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T1804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末注公差 GB 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5226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 9439灰铸铁件 GB/T13306标牌 JC205 花岗石建筑板材 JC401.2建材机械用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JC40l.3建材机械用铸钢件缺陷处理规定 JC/T402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406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ZBJ50004金属切削机床 噪声声压级的测定 3 结构型式 砂锯主要由四立柱机架,装有多根锯条的锯框,曲柄连杆机构和供砂系统组成。锯框由电机、曲柄连杆带动,沿水平导向装置作往复运动,同时沿立柱导轨作升降运动。基本结构见下图: 4 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 1. 1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2产品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3砂锯出厂应具有完整性,零部件、附件、配套产品齐全。 4.1.4易损件和备用件应具有互换性。 4.1.5电器设备应符合GB 5226的有关规定。 4.1.6采用液压的工作部分,应符合GB 3766的有关规定。 4.1.7机械加工部位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按GB/T1804-m级。 4.1.8焊接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焊缝坡口及形状、结构、尺寸应符合GB 985或GB986的规定; b.焊缝机械性能应不低于母材机械性能,承受交变截荷的焊接件,应消除应力; c.焊缝应无间断、假焊、烧穿、弧坑状缺陷及裂纹,咬边深度不大于1.5mm,长度不大于焊缝总长度的15%,焊后应清除焊渣及飞溅。 4.1.9铸铁件应符合GB 9439的有关规定;铸钢件应符合JC401.2和JC401.3的有关规定。 4.2性能要求 4.2.1锯切硬度小于HS90的花岗石的进给量应不小于30mm/h。 4.2.2锯切毛板平度,应不低于JC205中粗磨和磨光板材二级品的规定。 4.2.3锯切毛板厚度偏差,应不大于JC205中粗磨和磨光板材二级品的规定。 4.2.4平移导轨副的使用寿命,应不低于2500h;其他配套易损件的使用寿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2.5供砂系统应设有混砂、布砂、分离和砂浆防溅装置。 4.2.6砂锯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 a.工作进给运动与快速升降运动应有互锁和限位保护装置; b.当进给受阻时,应能自动报警并停止进给,或自动调整进给量。 4.2.7砂锯进给速度的下限,应不大于10mm/h。 4.2.8砂锯应设有进给量指示装置。 4.3 主要零部件要求 4.3.1立柱 4.3.1.1导轨各导向面的直线度公差为GB1184中的8级;相对应的两导轨面的平行度公差为9级。 4.3.1.2拖板、镶条与导轨的配合间隙,在全行程范围内,应在0.05-0.50mm之间,并应运动灵活。 4.3.1.3安装横梁和纵梁的配合面应与导轨对应面平行,平行度公差为GB1184中的9级。 4.3.2机架横梁和纵梁 4.3.2.1两横梁和两纵梁应分别等长,误差不大于2mm。 4.3.2.2横梁和纵梁两端面对水平装配面或纵向水平中心剖面应垂直,垂直度公差为GB1184中的9级。 4.3.3锯框 4.3.3.1安装锯条的两端面应相互平行,平行度公差为GB1184中的11级。 4. 3.3.2锯框内档对角线长度之差应不大于3mm。 4.3.3.3各平移导轨装配面应相互乎行,平行度公差为GB1184中的8级。 4.3.3.4两V型导轨的中心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为GB1184中的8级。 4.3.3.5V型导轨中心线应与锯框纵向中心线平行,平行度公差为l.5mm。 4.3.4连杆 4.3.4.1两孔端面应与杆体纵向铅垂对称面平行,平行度公差为GB1184中的9级。 4.3.4.2两轴承孔轴线应与杆体纵向铅垂对称面垂直,其垂直度公差:与锯框连接端为GB1184中的9级;与曲柄连接端为12级。 4.3.4.3轴承孔的尺寸精度应不低于IT7;表面粗糙度数值R,不大于3.2μm。 4.3.5主轴组件。 4.3.5.1主轴及曲柄销材料应不低于GB699中有关45号钢的有关规定,调质硬度不低于HB2l7。 4.3.5.2曲柄销与曲柄装配端的锥度应不大于1:100。 4.3.5.3锥度配合部位接触面积应不少于70%。 4.3.5.4曲柄销轴线应与主轴轴线平行,平行度公差为GB1184中的9级。 4.3.6主轴皮带轮 基准端面对孔轴线的垂直度公差为GB1184中的8级。 4.4外观质量要求 4.4.1.表面应平滑、整洁。 4.4.2涂漆防锈应符合JC/T 402的有关规定。 4.5整机安装要求 4.5.1机架两对应边线应分别等长,其差值应不大于2mm;两对角线长度之差应不大于3mm。 4.5.2四立柱导轨对水平面应垂直,垂直度公差为0.20/1000。 4.5.3左右两组立柱导轨外侧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平面度公差为0.8mm。 4.5.4锯框横向应调整水平,误差应不大于0.20/1000。 4.5.5平移导轨副接触面积,线接触时应不小于60%;面接触时每25mm[2]×25mm[2]应不少于3点。 4.5.6主轴应调整水平,误差应不大于0.20/1000。 4.5.7连杆纵向中心线对锯框纵向中心线应平行,平行度公差为3mm:主轴皮带轮基准端面对连杆纵向中心线应平行,平行度公差为1.5mm。 4.6空运转要求。 4.6.1电器动作正确、可靠、指示无误。 4.6.2运行平稳、无故障和异常音响。 4.6.3锯框升降限位可靠。 4.6.4滚动轴承温升不大于40℃,平移导轨温升不大于30℃。 4.6.5噪声声压级不大于90dB(A)。 4.7负载运转要求 4.7.1符合4.6.1-4.6.4的规定。 4.7.2供砂系统工作正常。 4.7.3锯条张紧装置性能稳定可靠。 4.7.4荒料车锁紧、牢固。 4.7.5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4.7.6性能应符合4.2条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对4.3.1.和4.3.1.3的检验:以导轨为基准调整水平,用合象水平仪和框式水平仪测量。 5.2对4.3.2.2的检验:以水平装配面或纵向水平中心剖面为基准,在平板上找正,用直角尺和塞尺测量。 5.3对4.3.3.1和4.3.3.2的检验:均用同一只钢卷尺比较测量。测量对角线时可在夹角处贴靠φ20mm左右的圆棒。 5.4对4.3.3.3的检验:以档板上平面为基准将锯框调整水平,用框式水平仪在四个平移导轨配合面上测量,取其最大相对差值。 5.5对4.3.3.4和4.3.3.5的检验:用尼龙丝贴靠基准面,用塞尺测量检验直线度;用同一只钢卷尺测量尼龙丝与锯框纵向中心线在两端点的距离差值,检验平行度。 5.6对4.3.4.l和4.3.4.2的检验:以连杆体纵向铅垂中心剖面为基准,在平板上找正,用百分表检测平行度;用直角尺和塞尺检测垂直度。 5.7对4.3.5.4的检验:将主轴置于平板和V型架上,找正主轴轴线,旋转主轴,在对称四个位置用百分表测量曲柄销素线两端,取其读数差的半值。 5.8对4.5.2的检验:用框式水平仪在内测一条导轨约1.5m高度处测量。 5.9对4.5.3的检验:用尼龙丝贴靠,在两立柱外侧槽口面上各垫一只等径钢丝,用塞尺测量四槽口与尼龙丝距离,取最大差值。 5.10对4.5.6的检验:用框式水平仪在皮带轮基准端面上测量。 5.11对4.5.7的检验:延长锯框中心线至连杆远端,测量锯框中心线与连秆中心线在两端的距离差值,和连杆中心线与皮带轮外缘端面的距离差值。 5.12空运转试验 5.12.1试验条件 a.安装调整合格,各部连结牢固、可靠,并装全锯条; b.电器动作正确、可靠; c.各润滑点润滑良好。 5.12.2试验方法 开机连续运转不少于1h,检验: a.运行过程应符合4.6.1-4.6.3的规定; b.噪声检验按ZBJ50 004的规定进行; c.用数字显示温度计测量,应符合4.6.4的规定。 5.13负载运转试验 5.13.1试验条件 a.空运转试验合格; b.锯条材料应符合GB 699中65Mn的规定,宽度为180mm,厚度为6mm,每根锯条初始张力为80-130kN; c.锯条安装应与运动方向平行。贴靠平尺用百分表测量水平方向误差不大于0.15mm,垂直方向误差不大于0.l0mm: d.石料安置牢固,荒料车锁紧可靠; c.钢砂最大粒度不大于1.4mm,硬度不低于HRC62,且具有良好的韧性和棱角;钢砂配比及洒砂量应适应石材性能要求。 5.13.2试验方法 a.荒料车末进入前,先行对4.7.2进行独立运转试验; b.负载运转前,先将锯框垫起,并使进给机构工作,且锯框不能随其下降,以对4.7.5进行检验; c.初始进给量不大于10mm/h。待锯条全部埋入石料后,逐步达到正常进给量(不小于30mm/h); d.达到正常进给量后,连续观察1h,进给量指示稳定不小于4.2.1的规定;锯切后的毛板按JC205的有关规定检验应符合4.2.2-4.2.3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台砂锯必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4.1条和4.3-4.4条及第7章规定的各项内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书后,方可出厂。 6.1.2砂锯为部件组装出厂,本标准4.5-4.7条(除4.6.5条外)的规定,由负责安装的单位在现场检验,井应作好检测记录,存入设备档案。 6.2型式检验 6.2.1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的全部项目。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时; b.重要结构、采用材料、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性能时; c. 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满30台时。 6.2.2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生产批中随机抽取一台。 6.3判定规则 每台砂锯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运转试验过程中因故障停机,故障排除后可重新试验,重新试验达到规定要求,仍定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台锯机的标牌应在明显位置固定,规格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内容应包括: a.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 b.执行标准代号; c.主要技术参数; d.生产厂名称; e.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 7.2包装应符合JC/T 406中第4~8章的有关规定。 主传动、连杆、立柱、横梁和纵梁、平移轨架、锯框、荒料车、钢轨等大型零部件,采用裸体包装方式;其他零件及配套产品采用箱装方式。产品出口的包装型式投协议执行。 7.3运输、贮存应注意防雨、防锈和变形。贮存期超过一年,应重新涂防锈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材局建材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济南建材设备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7814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周兆探、张嗣民、宋玉森、耿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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