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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水泥工业用环链斗式提升机技术条件

标准名称 水泥工业用环链斗式提升机技术条件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英) Steel link chain bucket Elevator Specifications for cement industry
标准号 JC 459.2-92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标准发布日期 1992-02-25批准
标准实施日期 1992-10-01实施
附图 图1; 图2; 图3;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用高硬度、高强度环链斗式提升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 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JC459.1规定的环链斗式提升机(以下简称提升机)。 2 引用标准 GB 228 金属拉力试验 GB 275 滚动轴承与轴和外壳的配合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804 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权限偏差 GB 3077 台金结构钢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筒易法 GB 6402 钢锻材超声纵波探用方法 GB 9439 灰铸铁件 GB l0560 矿用高强度圆环链用钢技术条件 JC 459.1 水泥工业用环链斗式提升机型式与基本参数 JC/T 406 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 402 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B 8 产品品牌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l.1 提升机应符合JC459.1和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图样和技 术文件制造、安装和使用。本标准,图样和技术文件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建材行业 机电行业等有关通用标准。 3.1.2 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l804的规定。其中机械加工表面为IT13 级;焊接件、非机械加工表面为IT16级;模锻件非机械加工表面为IT15级。 3.1.3 焊接件应符合建材机械焊接的有关规定。 3.1.4 灰铸铁件应符合GB9139的规定。 3.l.5 锻件不得有夹层、折叠、裂纹、锻伤、结疤、夹渣等缺陷。 3.1.6 提升机应设置料位计和速度监测器。 3.2 主要零部件要求 3.2.1 链轮 3.2.1.1 整体铸造链轮和组合式链轮轮体的材料应不低于GB9439中有关HT250的规定, 并应消除内应力。 3.2.1.2 铸件不得有裂纹及其他影响机械强度的缺陷。 3.2.1.3 组合式链轮工作表面硬度应为HRC40-45.硬化层深度不小于3mm。 3.2.2 主轴 3.2.2.1 材料应不低于GB699中有关45钢的规定;调质硬度为HB220-255:探伤质量 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允许有裂纹和白点; b.单个和密集性缺陷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单 位 指 标 值 主轴公称直径 ≥200 >200 ̄400 >400 单 最大当量直径 mm φ4 φ6 φ8 个 间 距 ≥100 缺 同一断面内数量 个 3 陷 - φ4 密 当量直径 mm - ≥100 ≥120 集 间 距 mm[2] - 15 25 性 面 积 缺 密集区总面积不大于轴截 % - <5 陷 面面积的比值 3.2.2.2 轴颈与袖承配合部位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275的规定。 3.2.3 链轮轴组件 3.2.3.1 链轮轴组件的两链轮机械加工工作表面直径差应不大于0.15mm。 3.2.3.2 链轮轴组件中两链轮非机械加工工作表面的共同径向全跳动公差见表2。 表2 链轮工作表面公称直径 ≤800 >800 径向全跳动 0.2 0.3 3.2.4.1 环链材料应不低于GBl0560中有关25Mnv的规定。表面热处理硬度为HRC50 ̄ 60。淬硬层深度直径d<22mm的为(0.l-0.12)d;直径d≥22mm的为2.2 ̄2.6mm,其破 断力见表3。 3.2.4.2 每5环为一组,其尺寸见图1和表3。 3.2.4.3 环链焊接处的直径应不小于环链圆钢直径。但不得超出7.5%;对焊错口量 不得超过环链圆钢直径的5%。 3.2.4.4 环链制作后选配每两组为一对,其内长之差不超过公称尺寸的0.5/1000。 3.2.5 链节 3.2.5.1 链节材料应不低于GB699中有关45钢的规定。调质处理硬度为HB220、250。 与环链接触工作表面淬火硬度为HRC45 ̄50。淬硬层深度:直径d<22mm的为(0.l-0.12)d; 直径d≥22mm为2.2 ̄2.6mm。链节破断力应不低于相应规格环链的允许值(见表3)。 3.2.5.2 链节尺寸应符合表4和图2的规定。 表4 d d1 d2 l1 l2 t 13 15 M12 28 10 45±0.3 16 18 M14 34 12 56±0.5 18 21 M16 37 13 63±0.5 20 23 M20 42 15 70±0.5 22 25 47 16 80±0.8 26 29 M24 52 18 91±0.8 30 34 60 20 105±1 36 40 M30 71 23 126±1 42 47 M36 81 29 147±1 3.2.6 机壳(头、尾、中间节) 3.2.6.1 机壳表面平面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mm 提升机斗宽 ≤800 >800 平 面 度 4 5 3.2.6.2 上、下法兰平行度应符合GB1184中11级的规定。 3.2.6.3 法兰面对机壳中心线的垂直度应符合GBll84中h11级的规定。 3.2.6.4 机壳高度尺寸公差应符合GBl804中hl2级的规定。 3.3.6.5 机壳各对应两平面上的对角线长度之差和相对应两边边长之差均不大于3mm。 3.2.7 逆止器和超越离合器 3.2.7.1 逆止器的外壳、星轮和滚柱,超越离合器的半联轴节和滚柱,其材料均应不 低于GB3077中有关20Cr的规定。 3.2.7.2 逆止器的外壳、星轮同滚柱相接触面,超越离合器的半联轴节同滚柱相接触 面热处理硬度均为HRC45-50;表面粗糙度最大允许值Ra均为0.8μm。 3.2.7.3 逆止器和超越离合器的滚柱外圆热处理硬度均为HRC58 ̄64,表面粗糙度最 大允许值Ra匀为0.8μm。 3.3 涂漆防锈要求 3.3.1 产品应涂防锈油或防锈漆,并应符合JC/T402的规定。 3.3.2 环链、链节和料斗的面漆为黑色,其余涂漆件的面漆为海灰色或绿色。 3.4 装配要求 3.4.1 头轮组及尾轮组装配后,用手转动应轻便灵活。 3.4.2 电机与液力偶合器联接,轴向间隙均为2 ̄4mm。 3.4.3 电机轴与减速器轴径向位移允差不大于0.2mm,角位移不大于30°。 3.5 安装要求 3.5.1 尾部上法兰面水平度允差每1000mm不大于1mm。 3.5.2 头、尾轮轴水平度允差每1000mm不大于0.3mm。 3.5.3 头、尾轮安装应符合图3和表6的规定。 表6 尺寸名称 H≤30m H>30m B1 公差值 mm B2 │A1-A2│ 2 4 │A0-A1│ │A0-A2│ 3.5.4 中间壳体对提升机中心垂线平行度允差每1000mm长度内不大于0.5mm。同时应 符合3.5.3的规定。 3.5.5 提升机两排牵引件之间总长度差应不大于3mm。 3.5.6 机壳法兰之间连接的严密。 3.6 试运转要求 3.6.1 提升机头部试运转应达到下列要求: a.减速器无异常振动和冲击声。 b.液力偶合器及减速器无渗油现象; c.主轴承温升不得超过30℃。 3.6.2 整机空载运转,在安全设施完备后进行,应达到下列要求: a.超越离合器动作正常,并已辅助传动应平稳; b.电器控制可靠。电动机、减速器、液力偶合器运转平稳,无渗油; c.牵引件应运转正常,无打滑和偏移现象,料斗与其它件无碰撞; d.各轴承温升不得超过30℃。 3.6.3 负荷试运转应达到3.6.2的b、c项和下列要求: a.提升量达到设计要求; b.无明显回料现象; c.轴承温升不超过40℃; d.间断停车2~3次,确认逆止器工作可靠; e.头部噪声应不超过85dB(A); f.头部主轴承处振动速度小于或等于4.5mm/s。 4 试验方法 4.1 主轴探伤方法按GB402的规定进行。 4.2 环裢破断力检验应以一组环链为一个试样,链节破断力以一个链节和相应附件为 一个试样,均按GB228规定进行。 4.3 环链组内长ι的偏差应在环链承受25N/mm[2]的拉应力状况下检测。 4.4 环链组成对选配应在自由悬挂状况下检测。 4.5 试运转: a.提升机头部试运转,不少于4h; b.整机空载试运转,不少于4h; c.负荷试运转不少于24h。 4.6 噪声检测按GB3768规定进行。 4.7 振动速度应采用测振仪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抽样与组批 5.1.1 加工件应经逐件检验合格,外购件和外协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具有合格 证方能组装。 5.1.2 对3.2.4.1中环链及3.2.5.1中链节的破断力检验按供货合同中相同规格为一 批,抽取2/1000,但不少于一组。当有一组环链不合格时,则应在同批中加倍取样,当 仍有不合格时,则判全批不合格。 5.1.3 付3.2.1.2中环链组内长1的偏差检验按热处理每炉次为一批,抽样5%, 但不得少于5组,当有不合格时.则应逐件检验。 5.2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 出厂检验 5.3.1 提升机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产品出厂前应完成3.1 ̄3.4、3.6.1、6.l、6.2等条的检验。 5.4 型式检验 5.4.1 提升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4.2 型式检验应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提升机分部组装出厂, 对3.5、3.6.2、3.6.3条规定在现场安装检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提升机应在适当而明显的位置上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JB8的规定, 并标明下面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c.出厂编号; d.出厂日期; e.制造厂名称。 6.2 提升机的包装和随机文件应符合JC/T 406的规定,并适应陆路、水路运输的要求。 6.3 提升机安装使用前,供需双方对零件、部件应妥善保管,防止锈蚀、变形、损坏 和丢失。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装备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朝阳重型机器厂、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成山、戴忠鑫、程希云、周绍国、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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