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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黑龙江省对煤炭质量实行“强制性”标准

      最近,黑龙江省针对煤炭质量出台了5项强制性标准,规定煤炭发热量如果达不到标准,属劣质煤,严禁在市场上销售。

    据了解,黑龙江省是煤炭资源大省,年产煤约9000万吨。2005年底前煤炭市场出现严重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问题,给工业锅炉用煤埋下了隐患,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此,黑龙江省质量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HotTag}制定了4项动力用煤和一项民用煤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这五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了商品煤炭最低限值指标,制定了民用煤的5个等级,以及煤炭销售中应明示质量等级等内容。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琢表示,这5项煤炭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发布实施,可有效地保证工业用煤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煤炭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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