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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确立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能源开发利用问题,特别是中国能源的可持续供应问题,不仅受到国内各阶层高度关注,也一直是国内外特别是发达国家争论的热点议题。所以,能源法的完善无疑是中国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能源立法是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和实施手段。例如,从1973年至1980年,日本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33.2%,而能源消耗量几乎没有增长,单位产值能耗下降了22.8%。这其中,包括首部《节约能源法》在内的各项能源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功不可没。针对这几年能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加快了能源立法进程,经常有国家数天内就颁布多项能源法案。 

    反观我国的能源立法工作,虽已取得不少成绩,如《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但总体而言我国能源立法非常滞后。{TodayHot}尤其是没有确立基本的能源法律原则,既缺少起龙头作用的能源基本法和石油、水电等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现有法律也过于笼络而可操作性不强。能源立法的这种滞后性在中国经济车轮的快速运转中被放大。因此,必须在正确评估国内国际能源形势的基础上,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加快建立健全我国能源法体系。 

    就现状而言,中国的能源发展确实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和挑战,特别是要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稳定增长,能源的供应形势将非常紧张。但从国际国内能源的总体形势来看,中国仍能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能源的可持续供应。我国的能源资源还有进一步“挖掘”的潜力,能源效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能源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更大有可为。关键在于,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推进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创新与发展。 

    能源开发利用凝结了现代文明的最好与最坏的方面。离开了能源,世界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便成了无源之水;但能源开发利用对全球与各国环境的损害又触目惊心。于是,有关能源污染控制的国际规则逐步建立起来,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土壤宪章》和《21世纪议程》等,都有直接或间接涉及减少能源开发利用造成的污染和转变能源消耗模式的规则。{HotTag}特别重要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对于各国能源法律与政策影响深远。为解决和缓和能源利用给环境尤其是气候保护造成的损害,必须采取国内措施来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这意味着化石燃料的比例必须减少,首当其冲的是煤,然后是石油和天然气。 

    诚然,能源可持续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一方面,发展经济需要消耗更多的能源,我们要确保能源安全,还不得不加大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另一方面,促进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减少能源开发和消耗,这可能对经济产生不利作用。从表面上看,能源可持续发展似乎不太可能。实际上,经济增长与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可以做到双赢的。首先,研究表明,能源效率的提高可以节约资金并使经济发展更具效力和竞争力。在1973年到1985年间,经合组织国家的石油利用降低15%,而国民生产总值上升了21%。其次,在当前能源形势下,促进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在经济上和技术上都具有了可行性;中国不受能源利益集团的控制,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提供了确立能源可持续发展法律政策的政治保障。 

    我们可以也从欧盟与美国不同的能源法律与政策的比较上得出这样的结论。欧盟及各成员国不仅有完善的能源环境规则,使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业纳入环境法的监管之下,而且也推行调整生产和消费结构和大力节约的能源法律与政策。例如,通过利用税收或补贴等财税法来刺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利用,引入碳税等新的能源税收制度使税率依消费的能源产品的碳含量而定:所用能源含碳量愈高所征税愈高,从而使能源产品的最终价格愈高。而美国能源法律在节能与新能源开发上力度远远不及欧盟。尽管新的《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也包括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支持高能效汽车等内容,但仍因其鼓励能源消费而受到批评。其中最为明确的缺陷是,它未能将能源利用与温室气体减排直接联系起来,也没有确立交通运输中的能源效率要求。显然,美国的能源法在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增长相互支持上,远不如欧盟。正如《石油的终结》作者罗伯茨所批评的那样,绑在一辆石油列车上,终点必然在悬崖上。 

    印度在能源问题上与中国极为相似:人口多,经济发展导致能源需求增长,供应形势紧张;煤炭资源丰富,而石油进口依赖性正快速提高。为此,印度正着手通过立法来削减国家对所有石化产品的补贴来提高燃料效率;通过煤气体化来发展高效清洁煤燃料;转向利用新燃料和可再生能源。例如,2004年10月1日,印度引入一项新的能源节约法,禁止电器制造商在市场上倾销过时或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巴西也是一个能源需求量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大国。因此,巴西长期坚持推广使用酒精燃料,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例如,2002年巴西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开发小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并将其纳入了“紧急措施”条款中。可见,崛起中的几个发展中大国也都试图通过能源立法来保障能源的可持续供应与发展。 

    即便我们积聚到的能源足以让我们高枕无忧,倘若不加节制地利用,也有破坏环境与健康之虞,更遑论照顾后人的利益。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能有效应对未来世界性石油短缺,而且可确保经济、环境与社会的长久的协调发展。所以,能源可持续发展才是真正的能源安全。因此,在即将制定的“能源法”中,应将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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