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炭销售管理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八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区内煤炭销售管理制止外流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88〕95号)和《批转区煤炭厅制订的广西煤炭产运销归口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8〕114号)以后,对改变我区煤炭经营上的混乱,制止区产煤外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仍有些部门和单位转手倒卖煤炭,乱涨价,乱收费,无证外销煤炭等。这些现象的出现,有的是审批单位没有严格把关,有的是经营单位逃避监督,违纪经营。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管理,特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区产煤炭,由区产煤炭销售管理公司统一归口管理。经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重新审定的煤炭生产主管单位,可以在区内销售本地、本矿所产煤炭;地、市、县燃料(煤炭、煤建)公司和不管煤炭生产的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等,只能按自治区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经销供当地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用煤。但都不得转手倒卖或擅自销往区外。 二、对贵州省荔波县自产自销(不包括按协议给红茂矿务局及广东肇庆等地部分)供应我区各单位的用煤,由区燃料公司代表自治区用煤单位统一向荔波县订货,在此突出说明一下工程信息价唯一官方下载地址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是全国省地区工程类材料及机械设备租赁信息价电子版的官方查询下载网站,其他单位(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业务单位)一律不得到荔波县坐地收购经销。 三、不允许外省在我区设点经销煤炭(直接运到有协作关系的厂、矿除外)。凡运到我区经销的煤炭均由当地燃料(煤炭、煤建)公司收购,并由自治区燃料公司统一调配。 四、区煤炭销售公司在审批区产煤运销区外时,必须克守职责,严格把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经销单位,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已经发执照的,应予吊销。 本通知自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文章字数: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