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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能源法: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办相继发布通知,就《能源法》立法工作公开征求意见,活动期限为 5 月 1 日至 12 月 1 日。“欢迎社会各界为能源法的制定积极建言献策,对于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将在起草过程中吸纳和借鉴。”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负责人江冰如是说。 

    其实, 由中央 15 委、部、局联手,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亲自担纲起草组长的《能源法》制定工作已 于今年 1 月 24 日 拉开序幕。 同时,由能源、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能源法》起草工作专家组,为起草工作提供咨询。 这将是中国立法进程的一件具有深远{TodayHot}意义的大事,将为国家未来发展的能源保障从法律上建立保障。 

     制定《能源法》迫在眉睫 

   “目前,中国还缺少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的能源基本法,为了妥善应对这些复杂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国家《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叶荣泗这样表示。 

  据悉,我国以前主要依靠相关政策调整来管理能源和资源,忽略了用长期稳定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能源法》的起草和实施,有利于实施中国能源发展战略,将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综合性、长效性能源政策上升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能源法》与《电力法》、《煤炭法》有所不同,它不是一部具体化的局限于行业的法律;与《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也有区别,不是立足解决每一个层面的问题而制定的专项法律;与长达 1000 多页的《美国能源法案 --2005 》也不同,不是一部万事巨细的统筹性法律。中国的立法框架决定了《能源法》应该是一部纲领性和政策性的法律,是为国家能源的总体发展建立方向座标,对相关立法进行方针指导,而不可能仅仅是一部局限性的专业法律。 

    《能源法》确定后,还需要起草落实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需要对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重新制定有关的法规和规章,因此,《能源法》的制定将可能引起中国法律的大调整,将不能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大政方针的有关法律条款相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调整。《能源法》的制定将会掀起一次“蝴蝶效应”,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一系列法律大调整的序曲,将成为中国建立能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的法律定向而载入史册。 

    《能源法》应该着重强调法律性 

  由于《能源法》复杂而且涵盖面宽,是整个能源法律体系{HotTag}的龙头法、基本法,涉及的问题很多,如能源安全、能源价格、能源结构、 

    能源管理等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科学、 稳健、全面、 合理的立法态度。 

   中国已经是 WTO 的重要一员,中国的经济正在快速融入全球经济的主流。因此,制定一部关系中国乃至全世界能源与环境格局的法律,还需要与国际社会进行必要的协调。 

    目前,起草专家组第一步就“立法思路、能源法大纲”、“能源法与相关法的关系”、“国际能源立法的借鉴”、“国际能源战略关系”四个课题分别研讨,已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已经形成 23 万字的初稿的《中国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将是起草《能源法》的重要基础。 

     专家指出,由于《节约能源法》规定的一些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监督体系不完善,因此一些条款贯彻落实不到位或未贯彻执行,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即便是今年颁布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其确立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发电并网和全额收购、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等也需要制定不少相应的配套条例、标准和办法才能有效实施。 

  目前,我国现有不少能源领域的单行法,但是缺少一部基本法。基本法解决共性和共通的、战略性的、根本性的、长远性的问题,解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与部门、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基本法和单行法可以平行而不交叉,可以结合起来。制定能源基本法将涉及各方利益和权利的调整,难度很大,所以能源的若干突出问题和利益冲突,需要法律来解决的。 

  而一个法律能不能很好地被落到实处,关键在于有没有建立相应的执法机制。中国要制定《能源法》,建立对应的执法机构是非常关键的。中国的能源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国际机构和各国政府也因为中国没有能源主管机构而出现沟通不顺的问题。因此,制定《能源法》,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对中国能源全面担负起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保障《能源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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