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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调整排污费征收政策 遏制电石行业低水平扩张

     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按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对现有电石生产企业的工艺装备、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考核清理整顿。   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东部地区禁建新项目

  当前我国电石行业在投资和建设上带有很大盲目性,致使出现小企业数量过多、工艺技术水平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低水平扩张状况。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工{TodayHot}艺技术较先进的大型全密闭式矿热炉的生产能力只占总能力的5%左右,95%的电石生产装置为内燃式和敞开式炉型,由于粉尘的放散而成为重点污染源。据测算,2004年我国电石行业生产排放的含尘烟气超过600亿立方米。

  “十一五”期间,国家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总体水平。严格控制新上电石项目,通过3年努力,使生产能力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加强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加强行业统筹规划。东部沿海和能源、资源比较匮乏的地区原则上禁止新建电石生产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严格进行环评审批,特别是内蒙古、山西、宁夏、四川、陕西、甘肃等主要电石产区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电力、交通、环境的承载能力,统筹制订包括发展总量、地区布局、企业规模、装备水平、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内容的电石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扶持一批优势企业,优化产业结构。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坚决不批,促进企业重组

  以《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新建和改扩建的电石项目,地方有关部门在进行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审核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电力供应。对现有电石生产企业,各级政府部门要引导和促进当地电石企业的联合重组,统筹建设排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延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大型PVC生产企业通过兼并改{HotTag}造的方式,在有资源优势的中西部地区建立大型电石生产基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按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对现有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并以国家发改委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立即关闭1万吨/年以下的电石炉,取消优惠电价政策

  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立即关闭和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对必须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防止死灰复燃。

  有关部门将着手研究调整排污费征收政策,加大排污处罚力度,强化价格和税收等经济手段。国家将对电石行业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对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用电加收0.05元/kwh。加强许可证管理。对淘汰类和不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电石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环保、质量监督、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相关条件,纳入监督检查的范畴。对恢复建设和新建项目中采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设备,要立即取缔。对生产设备不能规范运行、工艺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等相关指标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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