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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购房佣金该谁“埋单”

   王小姐所在公司委托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物业,却因该中介经纪人的“疏忽”导致交易未成功。无奈之下,王小姐只好以个人名义与卖方达成了交易。中介公司却要求王小姐支付佣金。  目前,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委托中介公司服务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已成惯例。但在律师经办的众多房地产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中介方不规范的服务或中介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而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 境外公司欲购房 王小姐所在的公司系一家境外公司,欲在中国境内购买物业。经过多方甄选,看中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H花园某单位的物业,意欲购买。王小姐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出面与卖方洽谈购买物业事宜。因为对境外公司购买国内物业的手续不懂,王小姐便找到B中介公司详细询问相关事宜。并通过B中介公司,于2002年6月26日与卖方达成《房屋转让合约》,其中约定了B中介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后有权向买方收取人民币10000元佣金。 个人购买起纠纷 王小姐向B中介公司反复咨询,确定购买物业一切手续齐全,便安心地等待2002年7月24日正式交易。孰料,交易当日却被交易中心人员告之买方没有“资格认证书”不能购买国内房地产。王小姐当场询问B中介公司的陪购业务员,他们却辩解说自己也不知道有这道手续。当时已无法办理“资格认证书”,无奈之下,王小姐为顾全大局便与卖方协商以其个人名义直接交易,并与卖方签署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B中介公司或许自知理亏,在整个新的交易过程中对此交易的变更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佣金要求,却于交易成功后要求王小姐支付佣金。王小姐认为自己不应支付佣金,为此B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仲裁意见: 中介公司要求王小姐支付佣金没有依据。 仲裁庭认为:首先,居间合同关系中的买方是王小姐所在的公司,王小姐仅为买方代表人。而以其公司为买方的交易并未成功,因此,按约支付佣金的条件并不具备。其次,王小姐个人与卖方达成的交易中,B中介公司非该交易关系的经纪人,故其请求王小姐支付佣金没有依据。 律师观点: 众诚律师事务所刘浩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王小姐和中介公司有没有居间合同关系。 首先,《房屋转让合约》的买方是王小姐所在的公司,王小姐在代表人处签名,王小姐在签名时提供了公司的资料,表明其是代表公司购买。而且卖方收款收据上注明的交款人也是单位。因此,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是王小姐的公司,而非王小姐本人,中介公司以《房屋转让合同》为依据要求王小姐支付佣金,明显得不到支持。而且《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买卖双方并未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中介公司要求支付佣金的条件并不具备。 其次,王小姐最后不得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该物业,导致王小姐购买的物业还要再行转让给其所在的公司,公司不得不多支付一次税费,而中介公司也未获得报酬。中介公司与王小姐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因为,王小姐与中介公司未另行签订居间合同,而且在王小姐与卖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过程中,中介公司并非该合同买卖双方的经纪人。 因此,王小姐与中介公司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公司要求王小姐支付佣金没有依据。 法律咨询台 经销商人去铺空出租人难逃其责 李先生向本报反映:近日,他在华强北某商铺摊位购买了一个MP4播放器,使用不久就出现外观装饰脱落、按键不灵敏、时常自动关机等状况。李先生即携购物发票及保修单据前往购物摊位欲要求维修或更换,却发现该摊位已人去铺空。原来,该摊位的经销商张某只是临时租用该摊位,现因租赁期满已离去,不知去向。李先生咨询对此该如何处理? 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亚圣君律师答复:根据法律规定,不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是否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直接责任,他们均有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先行赔偿的义务,先行赔偿后其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进行追偿。针对本案,建议李先生可以向所购买MP4播放器摊位的出租者要求赔偿,而不一定要找到当时销售MP4播放器的实际经营人。说法热线:8329911、832971478352205913570869301协办: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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