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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住房分配货币化”释义

“住房分配货币化”释义如下。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产生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了一套“公家建房,行政分配,收取很低租金,由公家补贴维修费和北方地区供暖费”的制度,人们把它简称为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从1987年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到1996年的10年时间里,我国的房改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每年仍有大量新建住房进入旧制度,甚至有些城市进入旧制度的新建住房比出售的公房还多。许多同志认识到,如果不果断地截断住房实物分配的旧制度,房改就难以深化。因此,许多地方在1996年和1997年里陆续开始了行动。首先,一些城市对房屋拆迁,不再采取过去那种拆1平方米补2平方米的实物拆迁的老办法,而是改为发给拆迁补贴资{TodayHot}金,让拆迁居民自己到市场上去买房的新办法。为了给这种办法正名,又能体现截断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改革,有关城市就把它命名为“住房拆迁货币化”。接着,有一些城市在发给居民住房补助的前提下,实行新房只售不租的新制度。这种新制度也体现了截断住房实物分配的改革要求,有关城市就把它命名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在1998年7月3日发出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中,明确地提出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此后,“住房分配货币化”一词就名正言顺地在全国广泛使用了。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过渡性质  住房问题归根结蒂是个经济问题。我国是在国家经济实力不够强,特别是广大居民还没有完全脱离低工资制影响的情况下搞房改的,这就必须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国务院23号文指出,对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在各地制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中,多数实行老人一次性补贴,新人理入工资的办法。同时,许多地方对于已经出售的公房,其维修费不足部分和北方地区的采暖费,仍然实行由所在单位补贴。这些补贴,带有明显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的“痕迹”。它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采取的一种重要的过渡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截断住房实物分配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作为这一过渡时期住房分配{HotTag}的一个专有词汇。  三、有无必要为新住房制度的住房分配命名  有人为我国新住房制度建立后的住房分配命名。第一种意见是,经过今后一段时期的努力,我国建立了新的住房制度后,那时的住房分配,主要是把住房作为商品,由居民到市场上去购买或租赁,因此,那时的住房分配,应叫做住房分配商品化或者叫做住房分配市场化。第二种意见是,在我国新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广大居民的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已经走过了住房补贴这一过渡阶段,居民是拿着自己的工资(货币)到市场上去购房和租房。为了与过渡阶段的名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该叫做“住房分配工资货币化”。第三种意见是,应该综合以上两种意见,叫做“住房市场分配工资货币化”。然而,我国建立了新的住房制度后,是否还应为住房分配来个命名,以及如何命名,只能根据实情作出决定。我国通过房改要建立的新住房制度,总的目标是实行住房商品化。目前提出的几个命名意见,都是从住房商品化一词演绎出来的。因此,现在仍使用多年来习惯了的住房商品化一词,就已经足够了,无须为后人要做的是否命名的事去作过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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