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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先由建设单位保修

     5日,省建设厅厅长史殿臣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了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现状: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省于1993年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但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及一系列新法规和新标准的出台,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解读: 各方责任作出细化规定      据了解,《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TodayHot}从开工监督到工程验收监督全过程进行规范,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同时,为明确质量纠纷责任,该《条例(草案)》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所承担的责任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因设计造成危楼,责任方保修并赔偿      目前,我省一些建筑工程尤其是住宅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部分工程草率验收,甚至没有验收合格便交付使用,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二是建设工程质量发生问题后,各方互相推诿,久拖不决,致使大量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发生,该《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HotTag}住宅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 意义:      该《条例(草案)》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突出监督职能,调整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切实解决我省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全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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