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云矿难:凸显煤炭安全监管体制缺失
煤矿透水,56名矿工被困井下;事发后,煤矿责任人和部分干部竟蓄意瞒报事故,发生在山西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的“518”特大透水事故令人震惊。
记者在调查中发生,事故煤矿管理极其混乱,政府监管形同虚设。这个“矿难样本”充分暴露出我国目前“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炭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矿主全心逐利 “责任主体”不负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规定了煤炭企业“企业负责”的责任主体地位,同时要求建立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但实际操作中,煤炭生产企业尤其是民营或承包制煤矿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惜以矿工生命为代价,安全生产{TodayHot} 投入、安全生产秩序抛在九霄云外。 左云县新井煤矿设计和批准的年生产能力为9万吨,实际上2005年生产原煤约70万吨左右,今年仅从3月初到事故发生前,2个半月时间就已生产15万吨。该矿职工超过1300多人,按山西省规定,核准年产能9万吨的矿井,一个班下井人数不能超过29人,而事故发生时井下当班人员为266人,从查获的资料看,该矿日常每班下井人数少则200多人,多则400多人。一名山西籍矿工介绍说,矿上共有4个煤层出煤,井下到处都有工作面,4号层就布置了8个,14号煤层都挖进国有大矿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燕子山矿4000多米了。矿上一名小队长说,矿上原来有37个小队,后来有2个因为完不成矿方定的任务给开除掉了。他们小队每月大约能产2000吨左右,却下达挖三、四千吨的任务。 为了减少投入、增加利润,矿主李付元没有给一个工人购买保险,连日常防护用品、作业工具都要工人自己购买,包括三轮车、工作服、矿灯等。在事故发生前井下已有透水征兆,有些工人拒绝继续下井作业,矿主对不下井的都罚500元。 记者大致给新井矿算了一笔账,去年矿主的纯利润大约在1.5亿元左右,滚滚而来的巨额利润和矿主全心逐利的本性一拍即合,就如左云县人大的一位干部所说:“那情形就像狼见血了,宁死不会松口!”这也是该{HotTag}矿严重超能力、超定员、越界疯狂盗采的原因。 所以把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放在一些全心逐利的私营矿主身上确实不能令人放心,也成为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行政审批岂能代替行业监管 记者在左云县新井煤矿采访时看到,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都贴在墙上。然而,这个“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几年来一直在非法盗采国家资源。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其开采4号煤层,可新井矿却从2003年10月开始,越层开采8号层、14-1号层、14-2号层等3个煤层,同时还越界开采邻近国有煤矿燕子山矿的资源。 一个进行长期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为何能顺利取得审查审批严格的各类证件,职能部门又是如何行使监管职能的呢?包工头白老二告诉记者,他到矿上工作已经两年多了,各个部门经常来检查,但从来没有下过井,矿上每次都能过关。而按规定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和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均应到井下实地查看验收,如果职能部门真能负起责任,不难发现该矿井下超层越界、私挖滥采已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而且井下拉煤的三轮车绝大多数是不防爆的,井下还有电焊机,火工品乱堆乱放。即使不下井,也可以看到该矿足球场大小的煤场内少说存了两三万吨,对一个年产9万吨的矿来说,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另外,生活区内住着七八百户、两三千名工人,严重与生产能力不符;该矿灯房共有146个矿灯,其中42个不能用,而且大多数没有编号,没有标志;仅有一台瓦斯监测仪器也不使用;矿方配备的自救器严重缺失,仅有的80个自救器还已失效。这些情况仅需简单的检查就可发现,但一直等到事故发生也没人纠正。年产9万吨的煤矿却能买来开采70万吨煤所需的火工品,26日还在井下发现了数百发雷管和20多箱炸药,类似的事还有很多。有讽刺意味的是,新井煤矿距离109国道仅有1公里,交通便利,方便监管。 涉及煤矿管理的有20多个部门,但就是管不好一个煤矿。掌握煤矿必备的六个证审批的四个部门,即国土资源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安监(煤监)部门、工商部门,无一例外地把审批权留在了省级机构,而日常监管和失察追究却在基层部门的头上。审批与监管脱节,审批的不负责、负责的无权审批,责、权极不对称。一位煤炭管理部门的干部说,审批部门在审批结束时,其工作便告一段落,直到发生事故再联合调查处理,而在这之间的监管和服务便流于形式。 违法成本过低法律空白彰显 对待煤矿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显得苍白无力。制裁力度不足使得企业和矿主有恃无恐。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安全指导处处长刘振民认为,现在煤炭市场利润丰厚,相形之下事故赔偿和罚款的力度仍然过低。例如新井煤矿此次事故如果按有关规定,连赔偿带罚款不超过1500万元,面对煤矿每年上亿纯利润的诱惑,铤而走险就一点也不奇怪了,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强化安全主体责任的途径,把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用足。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经济处罚的最高额度只有20万元,《刑法》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处罚的最高刑期是7年,这与一些矿主违法得到的暴利和不顾职工生命安全、冒险蛮干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成本偏低。建议在修改法律时,应考虑加大事故处罚的力度。 同时,对待私挖滥采的现象时,责任界定也不准确,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的惩处留有空白,致使地方政府对私开滥挖矿主抓了放,放了抓,打击无法可依,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非法煤矿。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盗采国家资源价值5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操作中一些省检察院又规定10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去年贵州省都匀市共抓了10多名盗采资源者,但达不到要求,只好罚1000元至2000元了事,最终造成了小偷判刑、大偷无罪的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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