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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1994-03-26,来源:造价信息网,作者: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人[1993]38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及其附件:劳动部、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劳薪字[1993]35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复函》的精神,经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测算,并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现行的流动施工津贴作如下调整和规定。 一、 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流动施工津贴不再以里程区分,均按施工图预(结)算汇总的定额工日量,每一工日以3.69元计取(企业内部可按348号文件精神分配,不搞平均主义)。据此调整的费用作施工图预算的独立费处理,不得计算间接费及其他费用。 二、 为保持间接费及其他间接费原计算基础前后一致,原流动施工津贴两种费率中,由于不再按里程计费,以定额直费为计算基础时,取消1.19%费率,统一按1.43%费率执行;以定额人工工资为计算基础时,取消9.59%费率,统一按11.5%费率执行,并继续列入其他直接费2内。 三、 凡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包括招投标工程,施工图预算、概算加系数包干的工程,合同规定按工程造价包死的工程),均可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但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调整的工程、或本文颁发前已办妥竣工结算的工程则不再进行调整。 四、 上述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施工企业。(取消九一年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P12附注3、县乡镇企业不能收取流动施工津贴)。 五、 本文由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 报:国家建设部、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区人 民政府; 抄 送:区标准定额站,区建委建管处、办存建材价格广西自治区建材价格广西自治区建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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