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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膨胀珍珠岩

标准名称 膨胀珍珠岩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 JC209-92
代替标准号 代替JC209-77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标准发布日期 1992-05-26批准
标准实施日期 1993-01-01实施
附图 图1;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胀珍珠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温度在73 ̄1073K(-200 ̄800℃)范围内作为绝热材料及用于制作绝热、 吸音、防火等制品,配制建筑砂浆和轻质混凝土的膨胀珍珠岩。其他用途的膨胀珍珠岩也 应参照采用。 2 引用标准 GB 4132 绝热材料名词术语 GB 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 GB 10295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热流计法 GB 11833 绝热材料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 圆球法 3 名词术语 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同GB 4132。 4 产品分类及等级 4.1 分类 产品按堆积密度分为70.100.150.200.250号五个标号。 注:如需其他标号产品由供需双方确定。 4.2 等级 各标号产品按物理性能分成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 4.3 产品标记 4.3.1 标记方法: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标号、体积、标准号。 4.3.2 标记示例:每袋体积为0.1m3、标号为100的膨胀珍珠岩。 膨胀珍珠岩100-0.1JC209 5 技术要求 5.1 膨胀珍珠岩的堆积密度、质量含水率、粒度和导热系数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JC 209-92 ───┬────┬─────┬────────────────┬──────────── │堆积密度│质量含水率│ 粒 度 │ 导热系数 ├────┼─────┼────────────────┼──────────── │ kg/m3 │ % │ % │ W/(m·K) │ │ │ │ (kcal/m·h·℃) ├────┼─────┼────┬───────────┼─────────── 标号 │ │ │5mm筛孔 │ 0.15mm筛孔 │ 平均温度298±5K │ │ │筛余量 │ 通过量 │ 温度梯度5 ̄10K/cm │ 最大值 │ 最大值 ├────┼───────────┼─────────── │ │ │ 最大值 │ 最大值 │ 最大值 │ │ │ ├───┬───┬───┼────┬────┬───── │ │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70号│ 70 │ │ │ │ │ │ 0.047 │ 0.049 │ 0.051 │ │ │ │ │ │ │(0.040) │(0.042) │ (0.044) ───┼────┤ │ │ │ │ ├────┼────┼───── 100号│ 100 │ │ │ │ │ │ 0.052 │ 0.054 │ 0.056 │ │ │ │ │ │ │ (0.045)│(0.046) │ (0.048) ───┼────┤ │ │ │ │ ├────┼────┼───── 150号│ 150 │ 2 │ 2 │ 2 │ 4 │ 6 │ 0.058 │ 0.060 │ 0.062 │ │ │ │ │ │ │ (0.050)│(0.052) │ (0.053) ───┼────┤ │ │ │ │ ├────┼────┼───── 200号│ 200 │ │ │ │ │ │ 0.064 │ 0.066 │ 0.068 │ │ │ │ │ │ │ (0.055)│(0.057) │ (0.058) ───┼────┤ │ │ │ │ ├────┼────┼───── 250号│ 250 │ │ │ │ │ │ 0.070 │ 0.072 │ 0.074 │ │ │ │ │ │ │ (0.060)│(0.062) │ (0.064) ───┴────┴─────┴────┴───┴───┴───┴────┴────┴───── 5.2 产品的堆积密度均匀性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 等级 │ 堆积密度均匀性 ─────┼────────────────────────────── 一等品 │ 5袋试样中最大堆积密度或最小堆积密度与5袋试样堆积密度 │ 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5袋试样平均值的10%。 ─────┼────────────────────────────── 二等品 │ 5袋试样中最大堆积密度或最小堆积密度与5袋试样堆积密度 │ 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5袋试样平均值的15%。 ─────┼────────────────────────────── 合格品 │ 5袋试样堆积密度的平均值符合表1规定 ─────┴────────────────────────────── 6 试验方法 6.1 堆积密度和堆积密度均匀性试验方法 6.1.1 设备 a. 烘箱和干燥器。 b. 天平:精度为0.01g。 c. 量筒:圆柱形金属筒(尺寸为内径108mm、高100mm)容积为0.001m3,要求内 壁光洁,并具有足够的刚度,量筒应经常进行校核。 d. 漏斗:见下图。 6.1.2 试验步骤 6.1.2.1 将按7.2.2方法取出的试样,在383±5K(110±5℃)下烘干至恒重,随后移至于 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6.1.2.2 将烘干后的试样注入漏斗,启动活动门,将试样注入量筒。 6.1.2.3 用直尺刮平量筒试样表面,刮平时直尺应紧贴量筒上表面边缘。 6.1.2.4 称量量筒及试样质量 6.1.2.5 试验过程中应保证试样呈松散状态,防止任何程度的振动。 6.1.3 结果计算 6.1.3.1 堆积密度按式(1)计算: m2-m1 ρ=──── ……………………(1) υ 式中:ρ——试样堆积密度,kg/m3; m1—— 量筒的质量,kg; m2—— 量筒和试样的质量,kg; υ—— 量筒的容积,m3。 6.1.3.2 试验结果取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6.1.3.3 记录五个试样中的堆积密度最大值、最小值和算术平均值,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6.2 质量含水率试验方法 6.2.1 设备 a.烘箱和干燥器。 b.天平:精度为0.001g。 6.2.2 试验步骤 从7.2.2制备的试样中每袋取出约10g试样,混合后称量,在383±5K(110±5℃)下 烘干至恒重,随后移至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直至恒重。 6.2.3 结果计算 6.2.3.1 质量含水率按式(2)计算: m3-m4 m=─────×100 ……………………………(2) m4 式中:m——试样质量含水率,%; m3——试样干燥前质量,g; m4——试样干燥后质量,g。 6.2.3.2 试验结果取三镒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有效数字。 6.3 粒度试验方法 6.3.1 设备 a.烘箱。 b.天平:精度为0.01g。 c.标准筛:筛孔尺寸为5,2.5,1.2,0.6,0.3,0.15mm筛各一个, 其中2.5,1.2,0.6,0.3mm筛为辅助筛。 d.搪瓷盘或其他容器。 e.毛刷。 6.3.2 试验步骤 6.3.2.1 从7.2.2制备的5袋试样混合,取出约0.001m3试样,在383±5K(110±5℃)温度下 烘干至恒重,称量。 6.3.2.2 将各层筛按顺序安装好,试样放在筛子内,盖紧盖子,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进行筛 分。手筛时应使试样在筛网上充分运动(即一手握隹筛子略微倾斜,用另一手以每 分钟150次左右的频率敲击筛壁,每25次转动60度),筛至筛分终点。 6.3.2.3 仲裁时以机械筛分为准。 6.3.2.4 称量5mm筛孔筛余量和0.15mm筛孔的通过量,每次称重前均应使试样静止几分钟。 6.3.3 结果计算 6.3.3.1 5mm筛孔筛余量按式(3)计算: m6 ω1=───×100 ……………………………(3) m5 式中:ω1——筛余量,%; m5——试样质量,g; m6——筛余物质量,g; 6.3.3.2 0.15mm筛孔通过量按式(4)计算: m6 ω2=───×100 ……………………………(4) m5 式中:ω2——通过量,%; m5——试样质量,g; m6——通过物质量,g; 6.3.3.3 试验结果取两次试验结果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有效数字。 6.4 导热系统试验方法 6.4.1 从7.2.2制备的5袋试样中任取3袋,每袋中取出约0.004m3的试样。 6.4.2 按GB10294、GB10295或GB11833规定的方法进行。仲裁时按GB10294方法进行。 6.4.3 试验报告中应写明产品推积密度和测试时的装填密度。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1.1 出厂检验项目:堆积密度、堆积密度均匀性、质量含水率和粒度。 7.1.2 型式检验项目:堆积密度、堆积密度均匀性、质量含水率、粒度和导热系数。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有变化时。 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c.经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检验批量和抽样方案 7.2.1 检验批量:以100m3为一个检验批量,不足100m3者亦视为一个检验批量。 7.2.2 抽样方案:从每检验批量货堆上的不同位置随机抽取5包试样,将每包试样按四分 法缩分到0.008m3,放入袋中,分别存放在干燥容器中。 7.3 判定规则 每检验批量产品均应经过检验,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表1规定。若有一项指标不符 合表1规定时,允许二次抽样,对全部指标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质量等级标志。 8.1.2 包装袋上应标有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制造厂名、防水标记? 8.1.3 产品标记、标号、生产日期可用说明书或标签形式提供。 8.2 包装: 8.2.1 产品必须采用编织袋、麻袋包装,包装袋容积为0.1m3。有特殊要求可采用其他包装形 式。 8.2.2 包装袋不允许扎口,必须用针缝。尺可能采用机械缝包。 8.3 运输:运输中应防水、离散漏,严禁踩踏。 8.4 贮存:产品应按标号、等级在室内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干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瞿镇华、黄亦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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