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35号)的规定,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500元/月,市辖各县345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3.8元/小时,市辖各县2.6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起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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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35号)的规定,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500元/月,市辖各县345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3.8元/小时,市辖各县2.6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起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