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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黑龙江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细则出台征税比例将取最低限1%

    自8月1日起,国家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和广泛关注。我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于昨天正式公布。其中确定了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装修费用扣除比例均取上限、对核定征税比例取最低限的“两高一低”原则。   省地方税务局主管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副巡视员王义平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支付的装修费用,纳税人能够提供实际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装修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其转让的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由各省确定核定征税的比例。考虑到我省住房转让价格并未出现大的波动,{TodayHot}且房价涨幅也大大低于全国水平,我省确定为“两高一低”,即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装修费用扣除比例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装修费用扣除比例为房屋原值的10%,均取国家规定的上限;对实行核定征税的比例,确定为房屋转让收入的1%,取最低限。   对国家规定的已购公有住房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计算房价款的方式,王义平说,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款每年都不同,即使在同二年度,不同地域的房价款也不一致。为便于掌握,我省的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款统一到2002年住房制度改革时,具体数额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契税是否适用减除范围,王义平说,我省规定契税也属于住房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金,允许从纳税人转让收入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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