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对中国的浮法平板玻璃终裁
2006年8月9日,澳大利亚海关对原产于中国的浮法平板玻璃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自2006年3月1日起,对青岛圣戈班韩洛玻玻璃有限公司使用重新修正过的正常价值和无损害离岸价格(non-injurious free on board prices),自2006年8月9日起,对青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重新修正过的正常价值和无损害离岸价格。 2005年11月16日,应青岛圣戈班韩洛玻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澳大利亚海关对青岛圣戈班韩洛玻玻璃有限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和无损害离岸价格进行期中复审;2006年1月27日,青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澳大利亚海关递交申请,要求对其进行复审,因此澳大利亚海关将此次复审范围扩大至青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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