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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延期问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昨日审议了《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委员们关心老百姓的种种“小”事,围绕保护私人的生活资料、进一步明确住宅建筑用地70年到期后的延期问题、民宅禁商等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  “五审稿比较好”  杨兴富委员说,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比较好,有三个比较突出的特点。第一,第46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在看来大家的认识比较明确,既保证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又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对国家的利益、集体{TodayHot}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写得比较清楚,修改得很好。第二,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这一条也是比较突出的,很有针对性,很有现实性,也很有必要。第三,对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在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是比较清楚的。  重视保护生活资料  朱相远委员认为,物权除了生产资料以外还有大量的生活资料,他建议草案增加保护私人的生活资料的条文,并在第1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后面加上“维护人民的利益”。  他说,目前民间资产,包括大量生活资料财产总量28万亿,超过了公有资产的2倍多,这里包括居民的储蓄10万亿,居民住房11万亿,农村住房面积比城市还大。农民这几年赚的钱都积累在房产上了,再包括私人的股票、私家汽车、农民私有的拖拉机和船舶等等,私有财产的数量一直在不断膨胀,因此从生活资料的角度看,私有财产的总量再加上公民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就超过了国有资{HotTag}产的总数。  土地使用权延期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万学文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申请人问题。一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徐骁力说,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这个“应当”是不是可以不同意?建议改为“出让人必须同意”或“不得拒绝”,“应当”的表述力度不够。  对于车库、车位问题,杨兴富委员认为,在过去房地产的买卖过程中,基本上把车库、车位的土地买卖的价钱都计算到房价中了,由房价承担,车库的价格同样包括土地和建筑材料、人工费用,都计算到房产当中去了,实际上业主已经承担了车库的所有费用,如果说再去卖,就是二次买卖。现在这个提法,他觉得没有保护业主的利益,而是保护了房地产商的利益。  明确“住宅禁商”  南振中委员说,近几年一些城市居民楼的住户深受“民宅商用”之苦,“住宅禁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为了给“住宅禁商”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将物权法草案第75条中“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修改为“将住宅改变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以保护居民的安宁权、休息权等人身权利。  他同时建议,恢复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87条中的有关规定,即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可以将这一段话放在第81条之后,作为第82条。这样修改,可以为业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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