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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新《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昨天,《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据悉,市政府将据此制定《〈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珠海市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形成我市规划工作完整的法规体系。市规划局局长许秋萍表示,新城市规划条例的通过意义非凡,它在继承1998年规划条例行之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将有效解决近年来在规划方面出现的新问题。 兼收并蓄体现珠海特色     新条例吸收了1998年《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中{TodayHot}行之有效的条款,坚持规划工作“八统一”。“八统一”即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另一重要继承体现在对陆地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上{HotTag}山体“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建筑物的规定。这一条款是1998年条例中的创新性规定。在经济快速发展、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此次条例修订是否继续沿用引起争论。事实上在条例草案中对此已有所松动,用“严格控制”替代了“严禁”的表述。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局在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征求意见会后采纳了“严禁”的意见,明确“陆地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时还规定:“陆地山体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至二百米以内严格控制兴建高层建筑,防止阻挡山体风光。”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也认为,继续沿用这项规定,将有利于维护珠海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特色。 检举违反规划行为可予以奖励     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规划委员会的作用,明确“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市政府应当依照区域规划、城镇群规划、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一、二、三、四级空间管治区,并明确相应管理要求”。     条例引入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及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条例还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保证渠道畅通无阻。鼓励市民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条例指出,行政负责人不得强令或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每平方千米人口密度9000人以内     条例将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原则,提出:“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突出以水为中心的海滨城市的景观特色,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适当控制高层建筑,防止阻挡江、河、海、山的自然景观。”     条例第15条提出:“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规划预留的风景区,应将其划定为城市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在控制建设地带,不得新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城市规划的总建设用地每平方千米平均人口密度控制在9000人以内。 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开发岛屿海域     条例第28条提出:“严格控制填海和改变自然岸线,严禁破坏自然山体和岛屿等影响自然环境和景观的建设。江、河、海等规划确定的岸线以外水域,不得围垦,景观性滨水岸线外的水域禁止养殖。”     该条第二、三款明确:“本市所属的万山群岛、担杆列岛、佳蓬列岛、横琴岛、桂山岛、内伶仃岛、外伶仃岛等岛屿海域,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开发和侵占。”“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其陆域沿河纵深八十米到两百米,沿海纵深一百二十米到三百米范围内,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其间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这些规定继续沿袭了我市长期以来在城市规划、开发、建设中注重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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