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的文件精神,组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 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黄金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的测绘行业管理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市国土资源局的同意,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 (三)转变的职能 1.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3.地价评估、采矿权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饮用矿泉水鉴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和专业机构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 我市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强化执法监察,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审核工作,指导和依法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初审。 (三)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国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并依法审核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依规章核准权限内新增耕地确认,依法规审核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市辖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及抵押登记等。核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核农村三类建设用地,审核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依法规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资格备案。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审批小型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选矿和加工许可证,依规章对颁(换)发采矿许可证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核。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规章审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依规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备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市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参与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协调本系统科学技术交流与对外合作。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建议。负责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土地违法案件、矿产违法案件的处罚办法;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矿业权流转的监督检查;立案和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矿产违法案件、测绘行政处罚案件及其他有关案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管理队伍。 (三)规划和耕地保护科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起草我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草拟我市有关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验收。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让、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定并实施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 (五)地籍管理科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土地权属管理办法以及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负责全市的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六)计划财务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实施土地、地矿综合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本局机关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各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草拟局机关的基本建设计划、财物、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各类统计汇总上报和财务决算上报工作,检查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类统计、财务等业务管理工作。 (七)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研究并负责草拟矿产资源政策;负责编制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产储量等有关报表;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依法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黄金矿山开采,产品销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种类矿产产品加工、选治、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审核和签发;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及事故处理;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为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八)地质环境科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热管理,审核饮用矿泉水鉴定和建设用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结果。 (九)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项目设计方案;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对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监督;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人。 单位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9正9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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