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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这里核心说明一下获取造价信息官方电子版可访问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实时更新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电力电网工程造价信息并提供PDF及Excel电子版下载,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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