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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叫停集资房泉州严防变相集资房

    三部委近日发通知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泉州早在1995年就叫停单位集资房,今后———       导读   近日,国家三部委发出的一纸禁令,让单位集资房再度成为众人议论的焦点。   单位集资建房具有浓厚的福利房色彩,它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其中滋生出许多体制上的弊端。正由于此,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才紧急叫停单位集资房,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TodayHot},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据了解,泉州是福建省内最早开发建设同时又最早叫停单位集资房的地区之一。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建设,到1993年前后出现热潮,再到1995年叫停,泉州的单位集资房经历了一番潮起潮落。那么,我市的单位集资房是如何产生的,为何又要叫停?叫停之后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如何解决?本期《新闻调查》将首次进行全面披露。   □本期执行:培煌沼婢   1.全国紧急叫停单位集资房 {HotTag}  “想住上单位的集资房,这次是彻底没机会了。”近日,一驻泉某单位的员工小罗无奈地对记者说。   小罗是几年前进入该单位的。目前,该单位有员工几百人,效益不错。上世纪90年代初,单位曾盖了上百套福利房分给员工。1998年单位福利分房被叫停后,小罗和后面来的同事就寄希望于能分到单位集资房。   “地都已经看好了。”小罗指着单位附近的一块地说,“那块地当时的价格并不高,我们一直建议单位把它买下来建集资房。但领导对此犹豫不决,建集资房的事一拖再拖,几年下来还是没有办成。”   “这次国家三部委叫停单位集资房建设,购买集资房是彻底没机会了。”小罗和同事们目前已经对集资房不存在幻想了,他们决定购买商品房。   其实,小罗和他的同事们碰到的情况,是许多“公家人”都可能碰到过的。今年8月14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发出通知,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通知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通知还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但小罗不知道,早在1995年,泉州就停止审批单位集资房的建设了。 2.泉州集资房的前世今生   “泉州是福建省内最早开发建设单位集资房、又最早叫停单位集资房的地区。”在三部委叫停单位集资房后不久,就我市单位集资房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人士。   上世纪80年代初:   省内最早建设集资房   泉州单位集资房的出现背景与国内其他地方一样,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的一种建房形式。在计划经济氛围仍然较浓的改革开放初期,拥有不少资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建设集资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大部分人对住房的需要。   “泉州是福建省最早出现单位集资房的城市。”泉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洪铁生说,依照“国家出一点(主要是土地)、集体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建设集资房,这三个“出一点”解决了当时住房较为紧张的问题。当时,单位集资房的建设程序是由单位出面申请,计委立项划拨土地。上世纪80年代,泉州的单位集资房建设全面开花。   这种印象仍存留在一些上了年纪的人的脑海里。市直单位的老王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中期,那时候还没有商品房的说法。走在路上看到有住房在建设,第一个反应就是:哪个单位这么好,要分房子了?”幸运的是,在工作了八个年头后,单位福利不错的老王也分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单位集资房。   1993年前后:房价猛涨助推集资房建设热潮   1993年前后,由于基础设施投资过热,建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商品房价格由此暴涨,单位集资房的价格优势凸显,泉州出现了单位集资房的建设热潮,这从市区仁风新村和丰泽新村可见一斑。   “当时的情况可以用‘风风火火’来形容。”泉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士回忆说,仁凤新村规划时,有近20个单位取得划拨土地。但是,猛涨的房价助长了违建高峰。“那时候单位‘占天’、‘占地’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位人士介绍,“占天”就是原本批准盖6层的,但单位私自盖到了7层、8层;“占地”则是各单位之间互相争执,在土地的丈量上互不相让。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当时有一个单位批准的住宅楼占地长20米,但是基建时硬是建到了22米。“这个单位多丈量一尺,那个单位就前进一米。”时任某单位基建负责人的杨先生笑着说,相邻建设的单位恰似农民分地,产生了不少纠纷。正因为如此,当时规定的建筑间隔1∶1的比例根本不能执行,从而导致建筑密度大。   1995年:市政府叫停集资房建设   就在我市的集资房建设如火如荼的时候,市政府一纸通知叫停了单位集资房建设。   1995年12月20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泉州市城镇住房统一管理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城镇住房建设要根据城市的近期、中期、远期总体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购买和管理的原则,实施建设和管理。”   存在了十多年的我市集资房建设就此被叫停。对于这次叫停的原因,文件一针见血:“分散建设、配套设施不齐全、住房建设面积盲目攀比、个人出资不一造成新的分配不公等现象一再出现。”   洪铁生说,无节制的集资建房有不少弊端,如乱占地、不配套等等。而我市房地产界的人士则认为:“泉州最早建设集资房和最早叫停集资房,都反映了决策者的超前意识。”   3.集资房的“历史遗留问题”   自1995年我市叫停单位集资房后,只有3个单位因为情况特殊或“属历史遗留问题”而获批可开工集资房建设。除了严格审批外,这三个单位集资的办法也与之前有所不同。   A单位集资房项目纳入了经济适用房范围,单位牵头征得一块地,资金全部由职工自己负责。房子建设完工后,按房改办和物委批准的价格,定向出售给职工。目前,这块地尚未建设,“由于这块地是此前批准的,属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建设不违反规定。”市房管局认为。   B单位的集资房建设也纳入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由于该单位的集资房是将旧房拆除后在原址上建房,土地并没有转让,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所以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收。   C单位的集资房土地在几年前就已经征好了,一直空着没有利用,2003年获得集资房建设开工的批准后,新房就建在这块地上。   “泉州在经过了1993年前后的集资建房热以后,从城市发展的实际出发,政府审批的集资建房项目非常少。”泉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洪铁生说,现在的主流是发展经济适用房,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后,泉州中心城区的单位“开小灶”搞集资建房的机会基本没有。   4.经济适用房接替集资房   在1995年12月市政府叫停单位集资房后,市区东美花苑、圣湖一期、西湖小区等几个经济适用房小区相继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逐步成为单位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   5年全市建设100万平方米   1995年至2000年五年间,全市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速度飞快。   据泉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泉州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在全省走得比较快,但是建设规模并不大。   据泉州市住房委员会早先统计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与管理情况基层表”数据显示,1995年至2000年,市区先后有东美花苑、圣湖一期、云谷小区、西湖小区、新华小区、华大新南小区、宝洲花园、一八○医院等8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完成建设。   五年间,市区建设了67.5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如果包括洛江、泉港、晋江、石狮、南安在内,这个数字则达到100.793万平方米。   “定向建设”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经济适用房采取“定向建设”,仍留有集资建房的“影子”。   按照1995年12月市政府颁发的《泉州市城镇住房统一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义,集资住房也归类为经济适用房。《实施意见》明文指出,安居工程、广厦工程、集资建房、微利房、解困房、廉价房等统称为经济适用房。   几年前,泉州市住房委员会一份对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进行统计的资料称:“华大新南小区、一八○医院、邮电小区三个小区单位定向建设,各单位资金自求平衡。”在这份统计资料中,三个小区定向建设面积有近16万平方米,占市区6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的1/4。   不过,对于这种“定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泉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并不认为是单位集资房。他认为,这些“定向建设”的房子按基建程序报请计委会同有关审查,按“五统一”组织建设,要缴纳税费,且价格报建设部门、物委批审定。这与集资房仅需报请有关部门、内部定价等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是供应对象限制为单位内部人员”。   “定向建设”也叫停公平参与购房   不过,经济适用房“定向建设”、“定向开发”随后也被叫停。   2004年上半年,国家建设部等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今年8月14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出台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第六条,明确禁止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而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也在禁止之列。   经济适用房“定向建设”叫停后,房改的公平、公正得到真正体现。今后,政府将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进行严格审核,保证经济适用房让最适合的人使用。   5.变相集资房   我市将严防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定向建设”均被叫停,如何打击变相集资房成了我市有关部门将防范的重点。   变相建房有多种模式   “不排除有更‘先进’的变相集资形式出现。”房产策划人士苏子向记者列举了几种变相集资建房的形式。   申请危房鉴定后再集资建设或者自建后再出售。有些单位房子再建的目的是出于盈利的考虑,甚至不排除单位通过危房鉴定后取得改建的相关手续,再出售或者走“团购”的路线将财产分割出售。   城郊散户式汇聚。现在城市化的进程很快,一些单位可能看准这一点,在郊区购地,再变相出售。按照这种方式操作,购买的个人还有可能取得产权。   工厂化、宿舍楼趋势。一些单位、企业利用建工业区、盖员工宿舍楼的名义申请批地,但盖好的房子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宿舍,而是以福利、薪酬的名义折价或优惠出售。这种房子购买者几乎不可能获得产权,只有使用权。   变相建房都属违法   对于上述几种建房行为,相关部门也有解释。   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危房鉴定后再集资建设的形式如果在经过危房鉴定后,在原来基础上建设,且没有违反城市规划之列,取得相关手续是可以建设的。但如果是以盈利出发,多盖、扩建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对于城郊散户式汇聚盖房,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现在城市规划、建设控制严格,凡未列入规划的地是不可能随意开发建设的。如果出现乱占地建设的情况,则是违法建筑,城监部门将予以打击。   而对于工厂化、宿舍楼的趋势,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认为,这涉及到变更土地用途的问题。如果是以工业用地的名义申请,但并非建设工业用房,则必须补缴相关费用,并相关批准后才能建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泉州严防变相建房   根据此次三部委下发的通知,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而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泉州市房管局表示,将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禁止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定,对变相集资建房将予以严厉打击。 

    三部委近日发通知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泉州早在1995年就叫停单位集资房,今后———       导读   近日,国家三部委发出的一纸禁令,让单位集资房再度成为众人议论的焦点。   单位集资建房具有浓厚的福利房色彩,它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其中滋生出许多体制上的弊端。正由于此,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才紧急叫停单位集资房,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TodayHot},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据了解,泉州是福建省内最早开发建设同时又最早叫停单位集资房的地区之一。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建设,到1993年前后出现热潮,再到1995年叫停,泉州的单位集资房经历了一番潮起潮落。那么,我市的单位集资房是如何产生的,为何又要叫停?叫停之后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如何解决?本期《新闻调查》将首次进行全面披露。   □本期执行:培煌沼婢   1.全国紧急叫停单位集资房 {HotTag}  “想住上单位的集资房,这次是彻底没机会了。”近日,一驻泉某单位的员工小罗无奈地对记者说。   小罗是几年前进入该单位的。目前,该单位有员工几百人,效益不错。上世纪90年代初,单位曾盖了上百套福利房分给员工。1998年单位福利分房被叫停后,小罗和后面来的同事就寄希望于能分到单位集资房。   “地都已经看好了。”小罗指着单位附近的一块地说,“那块地当时的价格并不高,我们一直建议单位把它买下来建集资房。但领导对此犹豫不决,建集资房的事一拖再拖,几年下来还是没有办成。”   “这次国家三部委叫停单位集资房建设,购买集资房是彻底没机会了。”小罗和同事们目前已经对集资房不存在幻想了,他们决定购买商品房。   其实,小罗和他的同事们碰到的情况,是许多“公家人”都可能碰到过的。今年8月14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发出通知,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通知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通知还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但小罗不知道,早在1995年,泉州就停止审批单位集资房的建设了。 2.泉州集资房的前世今生   “泉州是福建省内最早开发建设单位集资房、又最早叫停单位集资房的地区。”在三部委叫停单位集资房后不久,就我市单位集资房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人士。   上世纪80年代初:   省内最早建设集资房   泉州单位集资房的出现背景与国内其他地方一样,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的一种建房形式。在计划经济氛围仍然较浓的改革开放初期,拥有不少资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建设集资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大部分人对住房的需要。   “泉州是福建省最早出现单位集资房的城市。”泉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洪铁生说,依照“国家出一点(主要是土地)、集体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建设集资房,这三个“出一点”解决了当时住房较为紧张的问题。当时,单位集资房的建设程序是由单位出面申请,计委立项划拨土地。上世纪80年代,泉州的单位集资房建设全面开花。   这种印象仍存留在一些上了年纪的人的脑海里。市直单位的老王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中期,那时候还没有商品房的说法。走在路上看到有住房在建设,第一个反应就是:哪个单位这么好,要分房子了?”幸运的是,在工作了八个年头后,单位福利不错的老王也分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单位集资房。   1993年前后:房价猛涨助推集资房建设热潮   1993年前后,由于基础设施投资过热,建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商品房价格由此暴涨,单位集资房的价格优势凸显,泉州出现了单位集资房的建设热潮,这从市区仁风新村和丰泽新村可见一斑。   “当时的情况可以用‘风风火火’来形容。”泉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士回忆说,仁凤新村规划时,有近20个单位取得划拨土地。但是,猛涨的房价助长了违建高峰。“那时候单位‘占天’、‘占地’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位人士介绍,“占天”就是原本批准盖6层的,但单位私自盖到了7层、8层;“占地”则是各单位之间互相争执,在土地的丈量上互不相让。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当时有一个单位批准的住宅楼占地长20米,但是基建时硬是建到了22米。“这个单位多丈量一尺,那个单位就前进一米。”时任某单位基建负责人的杨先生笑着说,相邻建设的单位恰似农民分地,产生了不少纠纷。正因为如此,当时规定的建筑间隔1∶1的比例根本不能执行,从而导致建筑密度大。   1995年:市政府叫停集资房建设   就在我市的集资房建设如火如荼的时候,市政府一纸通知叫停了单位集资房建设。   1995年12月20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泉州市城镇住房统一管理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城镇住房建设要根据城市的近期、中期、远期总体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购买和管理的原则,实施建设和管理。”   存在了十多年的我市集资房建设就此被叫停。对于这次叫停的原因,文件一针见血:“分散建设、配套设施不齐全、住房建设面积盲目攀比、个人出资不一造成新的分配不公等现象一再出现。”   洪铁生说,无节制的集资建房有不少弊端,如乱占地、不配套等等。而我市房地产界的人士则认为:“泉州最早建设集资房和最早叫停集资房,都反映了决策者的超前意识。”   3.集资房的“历史遗留问题”   自1995年我市叫停单位集资房后,只有3个单位因为情况特殊或“属历史遗留问题”而获批可开工集资房建设。除了严格审批外,这三个单位集资的办法也与之前有所不同。   A单位集资房项目纳入了经济适用房范围,单位牵头征得一块地,资金全部由职工自己负责。房子建设完工后,按房改办和物委批准的价格,定向出售给职工。目前,这块地尚未建设,“由于这块地是此前批准的,属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建设不违反规定。”市房管局认为。   B单位的集资房建设也纳入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由于该单位的集资房是将旧房拆除后在原址上建房,土地并没有转让,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所以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收。   C单位的集资房土地在几年前就已经征好了,一直空着没有利用,2003年获得集资房建设开工的批准后,新房就建在这块地上。   “泉州在经过了1993年前后的集资建房热以后,从城市发展的实际出发,政府审批的集资建房项目非常少。”泉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洪铁生说,现在的主流是发展经济适用房,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后,泉州中心城区的单位“开小灶”搞集资建房的机会基本没有。   4.经济适用房接替集资房   在1995年12月市政府叫停单位集资房后,市区东美花苑、圣湖一期、西湖小区等几个经济适用房小区相继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逐步成为单位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   5年全市建设100万平方米   1995年至2000年五年间,全市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速度飞快。   据泉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泉州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在全省走得比较快,但是建设规模并不大。   据泉州市住房委员会早先统计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与管理情况基层表”数据显示,1995年至2000年,市区先后有东美花苑、圣湖一期、云谷小区、西湖小区、新华小区、华大新南小区、宝洲花园、一八○医院等8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完成建设。   五年间,市区建设了67.5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如果包括洛江、泉港、晋江、石狮、南安在内,这个数字则达到100.793万平方米。   “定向建设”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经济适用房采取“定向建设”,仍留有集资建房的“影子”。   按照1995年12月市政府颁发的《泉州市城镇住房统一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义,集资住房也归类为经济适用房。《实施意见》明文指出,安居工程、广厦工程、集资建房、微利房、解困房、廉价房等统称为经济适用房。   几年前,泉州市住房委员会一份对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进行统计的资料称:“华大新南小区、一八○医院、邮电小区三个小区单位定向建设,各单位资金自求平衡。”在这份统计资料中,三个小区定向建设面积有近16万平方米,占市区6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的1/4。   不过,对于这种“定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泉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并不认为是单位集资房。他认为,这些“定向建设”的房子按基建程序报请计委会同有关审查,按“五统一”组织建设,要缴纳税费,且价格报建设部门、物委批审定。这与集资房仅需报请有关部门、内部定价等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是供应对象限制为单位内部人员”。   “定向建设”也叫停公平参与购房   不过,经济适用房“定向建设”、“定向开发”随后也被叫停。   2004年上半年,国家建设部等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今年8月14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出台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第六条,明确禁止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而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也在禁止之列。   经济适用房“定向建设”叫停后,房改的公平、公正得到真正体现。今后,政府将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进行严格审核,保证经济适用房让最适合的人使用。   5.变相集资房   我市将严防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定向建设”均被叫停,如何打击变相集资房成了我市有关部门将防范的重点。   变相建房有多种模式   “不排除有更‘先进’的变相集资形式出现。”房产策划人士苏子向记者列举了几种变相集资建房的形式。   申请危房鉴定后再集资建设或者自建后再出售。有些单位房子再建的目的是出于盈利的考虑,甚至不排除单位通过危房鉴定后取得改建的相关手续,再出售或者走“团购”的路线将财产分割出售。   城郊散户式汇聚。现在城市化的进程很快,一些单位可能看准这一点,在郊区购地,再变相出售。按照这种方式操作,购买的个人还有可能取得产权。   工厂化、宿舍楼趋势。一些单位、企业利用建工业区、盖员工宿舍楼的名义申请批地,但盖好的房子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宿舍,而是以福利、薪酬的名义折价或优惠出售。这种房子购买者几乎不可能获得产权,只有使用权。   变相建房都属违法   对于上述几种建房行为,相关部门也有解释。   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危房鉴定后再集资建设的形式如果在经过危房鉴定后,在原来基础上建设,且没有违反城市规划之列,取得相关手续是可以建设的。但如果是以盈利出发,多盖、扩建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对于城郊散户式汇聚盖房,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现在城市规划、建设控制严格,凡未列入规划的地是不可能随意开发建设的。如果出现乱占地建设的情况,则是违法建筑,城监部门将予以打击。   而对于工厂化、宿舍楼的趋势,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认为,这涉及到变更土地用途的问题。如果是以工业用地的名义申请,但并非建设工业用房,则必须补缴相关费用,并相关批准后才能建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泉州严防变相建房   根据此次三部委下发的通知,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而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泉州市房管局表示,将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禁止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定,对变相集资建房将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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