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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     现将《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

    

    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勤工俭学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勤工俭学是教育部门开展的以育人为根本目的的经济活动。开展勤工俭学可采取多种形式,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即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各行业)。可以兴办以专业人员劳动为主并按市场需求经营的企业,可以组织对学生进行以劳动教育为主,并按照教学计划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勤工俭学的主管部门。各级勤工俭学办公室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勤工俭学工作。市、县(区)要按有关规定和开展勤工俭学工作需要,健全和充实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乡镇要有勤工俭学专干,各校要从在职人员中精选既懂教育、又懂经济的人员从事勤工俭学工作(小学3%、中学115%)。     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勤工俭学,做到立项优先、审批优先、借贷优先、办证优先、人才引进优先。     四、加强我市学校勤工俭学基地的建设。农村学校种养基地,中心小学以上的每班不少于334平方米,中学每班不少于667平方米,现有勤工俭学用地已多于上述基本限量的学校不再变动。城市(含城镇)学校勤工俭学用地由规划、土地等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落实,确保勤工俭学用地。      五、市、县(区)科委、农业局每年都要提供l-2个适合学校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扶持学校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优化校办产业结构。     六、多渠道筹措勤工俭学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勤工俭学周转金,“九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两县和郊区财政每年各安排50万元的资金,各城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各级政府每年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附加费中抽调6%用于扶持勤工俭学发展。各级金融部门应积极扶持勤工俭学企业。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内部集资或引进外资,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筹集勤工俭学资金。     七、各级有关部门对勤工俭学继续实行优惠政策:l、勤工俭学的营业税、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根据规定,即征即返;2、与外单位联营的企业,实行税后分利的办法,勤工俭学企业所得部分,税收仍享受优惠待遇;3、对勤工俭学企业在供水供电方面所需的破路和供水所需的报装、增容的费用给予全免。     八、教育部门开展勤工俭学用地免收土地收益金,非勤工俭学用地以出租、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济活动的,享受土地收益金减半的优惠。     九、勤工俭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这里插入讲解一下南宁造价信息官方获取方式:打开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提供包含南宁市钢筋水泥混凝土商砼、电线电缆、五金水管等材料在内的造价信息电子版下载服务,遵守财经纪律。其收益使用原则为:30%用于扩大再生产,40%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3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各级勤工俭学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各校勤工俭学收益的使用情况。     十、凡教师被抽调从事勤工俭学工作的,在晋级、增资、评定职称及福利等方面,应享受教师的同等待遇。     十一、各校要通过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技术教育,要把勤工俭学和职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既育人又生财的目的。     十二、勤工俭学的奖励办法:     对从事勤工俭学工作的人员和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从纯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奖励,具体办法由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的中学、小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和各级勤工俭学专业公司所属的企业。     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字数: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