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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北京市建委:房屋质量案件评估报告可作证

    今后,本市凡因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须全部按照市建委《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做出评估报告。记者昨天(10月13日)从市建委获悉,目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确定上述报告可作为证据使用。与此同时,市建委公布了北京安泰祥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宝鼎兴{TodayHot}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59家评估单位名单。   据介绍,市建委出台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已经在本市实施。根据《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评估做出的规定,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前,应该先进行房屋质量缺陷认可或鉴定,评定房屋质量缺陷认可协议、鉴定报告、评定报告,这三个文书应当包括质量缺陷的部位、类型、程度和影响四项内容。   房屋质量包括房屋实体、功能和环境等方面要求,这些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即意味着存在质量缺陷。其中,房屋质量缺陷的类型按照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房屋实体质量缺陷、房屋功能质量缺陷和房屋环境质量缺陷,进行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应当按照“受理评估委托→拟定评估作业方案→搜集评估所需资料→实地查勘房屋质量缺陷状况→选定评估方法进行测算→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资料归档”的程序来进行。   另外,房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可以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来进行确定:房屋质量各方当事人对房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协商一致的,由房屋质量缺陷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订房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认可协议;房屋质量缺陷当事人一方委托或者各方共同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房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房屋质量缺陷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由受托进行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的房地产机构出具房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也将作为房屋质量缺陷损失案件判决的参考。此外,房屋质量争议当事人双方如协商一致时,可共同委托由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的59家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评估报告;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时,法院将依规定在由市高院确定的《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名册》中的17家评估机构中确定。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评估机构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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