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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建筑节能存在制度缺位

    节能管理制度以行政推动为主,缺少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倡导性、口号性规定过多,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制度制定层面存在空白点……当这些问题摆在建筑节能工作面前,一个高层制度甚至法律层面的盲点得以凸现。{TodayHot}   近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在第五届中国国际住宅产业博览会上,一针见血地指出建筑节能制度层面的种种问题。   “节约土地和能源,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各国的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推进节能、节地,保障节能节地目标的实现。”孙佑海认为,虽然在我国以往的制度建设中对节能工作相当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系统考虑,目前回顾这些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缺陷,需要及时完善。   我国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推动我国住宅业的节水、节地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节约能源法》,标志着我国的节能工作从此走上法治化轨道。《节约能源法》中明确规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该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在《清洁生产法》中也有“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等表述。   “这些政策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住宅的节能节地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当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孙佑海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和土地需求的日益加大,能源、土地供求形势愈加严峻,节能、节地也面临许多新问题与新需求,现行的节能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主要是:在管理制度上过多体现政府主导和行政推动,有效激励机制仍然缺失,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无从调动;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多为倡导性、口号性的规定,尤其是直接针对住宅产业节能节地的条文和措施缺乏力度,执行效果也不理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缺乏法规支持;节能监管缺位。   “多数政策法规仅仅是对新建建筑节能进行规定,目前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则没有任何约束和参考。我国已有的建筑物面积庞大,如果要进行建筑物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需要大量的投资并且有专门法规的支持,才能真正推动。”孙佑海认为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节能法,制定相关节地、节水、节材的法律以及循环经济法,特别是抓紧制定建筑节能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他建议: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突出住宅产业节能、节地工作在我国整个住宅建设和节能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在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时,必须把住宅的节能、节地工作作为国家能源战略和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继续加强政府引导,在运用行政手段的同时,强化市场意识,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住宅产业节能、节地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利用包括财政、税收手段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充分调动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住宅产业节能节地机制;第三,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要对住宅产业的节能、节地管理作出更为详细、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今后应对新建住宅实行能效测评,对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强制性能效测评;第四,要增强相关制度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在相关立法中,要分别明确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特别是对住宅产业节能资金安排以及鼓励政策的规定,要有切实有效机制来保证落实。与此同时,要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各类主体违反住宅节能、节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制定明确而严格的制裁措施;第五,要加强对相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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