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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装饰用的危险化学品(油漆及稀释剂)的单位、个人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现将我市办理《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含十二县)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装饰用的危险化学品(油漆及稀释剂)的单位、个人必须于2003年3月1日前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力、《许可证》手续。咨询电话:2852200。     二、凡在2003年5月15日前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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