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的《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公安局是我市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市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市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并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 凡在市内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按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遇到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章 道 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违章建筑和搞集市贸易等。公路养护和市政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时(日常维修、养护作业除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后再进行施工,并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公安机关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维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需经公安机关批准,挖掘道路和超限运输,需经公路养护或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占用; 2、施工期间,工地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围设施,夜晚须在周围安装红灯;在道路上打开井盖维修地下设施,也按此规定施工; 3、占用道路堆放物料,须用东西围拦,堆叠整齐; 4、挖沟不准掏空或上窄下宽,还土须夯实填平,弃物须及时清除; 5、挖掘道路和超限运输,需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6、凡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掘道路须携带占用道路许可证,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城市管理监督大队的检查; 7、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立即抢修时,须电话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当日不能完工的,仍须补领执照,按照施工要求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 在市内新建大型的建筑物,必须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和出入口,须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意见。各宾馆、旅社等单位需设立营业性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无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其购回的车辆一律不核发牌证。 第八条 在市内,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要设立检查站,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 今后市内新建道路或改造旧路,有关道路走向、路幅宽度及车行道宽度的确定等问题,设计部门或建设部门应事先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意见。同时应将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工程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与道路一起交付使用。 第十条 在市内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车站,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市内道路上的行道树、花木、绿篱和跨路管线、广告牌等,不准妨碍交通净空、安全视距以及遮挡路灯照明、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十二条 在市内道路上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市公安局得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道路、某一区域,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的办法,并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 第十四条 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沿线私设交通标志,确实需要设立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指定地点设置。市区内的道路、公路的交通标志、路牌和各种交通设施,不准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街道两旁的人行道上不准种农作物。 第三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十五条 交通信号 1、交通信号灯: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此规定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2、人行横道信号灯: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3、交通指挥棒信号: 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 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 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4、交通民警辅助手势,分为停止一方车辆手势,示意车辆直行手势、示意车辆左大转弯手势、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手势、示意车辆慢行手势、示意车辆让车手势和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手势七种,辅助手势与信号灯信号不一致时,以辅助手势为准。 第十六条 交通标志 1、指示标志:为圆形或矩形、蓝底、白字、白图案,是用以指示行人、车辆行进或停车的标志; 2、警告标志:为等边三角形、黄底、黑边、黑图案,是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危险、减速慢行的标志; 3、禁止标志:为圆形、白底、红边、红斜杠,是对车辆加以限制的标志。 第十七条 交通标线 l、人行横道线:白色条纹线,横划在车行道上,供行人优先通行, 2、中心隔离线:黄色或白色双实线,用以隔离上下行车道,严禁车辆压线、越线和横穿驾驶; 3、中心线:白色实线,用以区分上下行车道,在不妨碍对面来车正常行使的条件下,允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4、车辆分道线:白色虚线,用以划分不同车种使用的车道,因让车、超车、转弯、停车等,在不妨碍主道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允许越线短暂借道行驶; 5、停止线:白色实线,横划在路口外车行道上,车辆遇停止信号或让干路车先行时,须停在此线以外; 6、中心圈:白色圆圈实线,用以区分车辆大、小转弯,但不得压线行驶; 7、左转弯分道线:白色弧形虚线,划在畸形路口内,左转弯的机动车须紧靠线的左侧行驶,非机动车在线的右侧行驶; 8、导向箭头:白色箭头实线,用以引导行车方向。 第十八条 根据交通情况需要,市公安局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新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行人、车辆必须遵守。 第四章 车 辆 第十九条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指定位置安装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并保持清晰; 2、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 3、必须按时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行驶; 4、车辆牌证不准转借、涂改、损毁和伪造; 5、机动车辆中的客、货车驾驶室车门应喷单位名称(保密单位喷代号),货车后栏板应喷牌照号码放大字样;个体户的车辆的车门要喷上名称编号。出租汽车必须有明显的出租标志,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 6、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刷、后视镜、灯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出车前必须严格进行安全技术捡查,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如制动器、转向器、灯光中途发生故障时,须停车修复后,方准行驶; 7、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的制动器,必须保持灵敏 8、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发动机;自行车不准改装成带边斗的三轮车; 9、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10、因故停车,造成交通堵塞,阻妨交通的要受到交通管理机关处罚。 第二十条 机动车使用灯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凡在本市道路上夜间行驶的汽车,其前照灯的配光性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4599-84)规定的标准。汽车灯光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在道路上行驶。在无照明或低照明的道路上可使用远光灯。但在会车时必须在距离对方一百五十米以外使用防眩目前照灯; 2、夜间行驶必须使用照明灯光,雾天须开防雾灯; 3、夜间在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须使用近光灯或小光灯; 4、夜间在狭窄道路上与对面的非机动车相遇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5、夜间在车行道停车或被拖带行驶时,须开小灯和尾灯; 6、向右转弯、变更车道或靠边停放时,须开右转向、灯; 7、向左转弯,变更车道或驶离停车地点时,须开左转向灯; 8、调头时,须开左转向灯并伸手旋转示意。 第二十一条 车辆使用音响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机动车在指定范围内禁止鸣喇叭(国家标准); 2、机动车行经医院、学校、党政首脑机关等附近道路时,尽量不鸣喇叭; 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必须按规定安装专用的警报器,非执行任务时严禁使用,其他车辆禁止安装警报器; 4、自行车、三轮车使用车铃。 第二十二条 汽车和拖拉机牵引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牵引一辆,连接装置必须牢固; 2、挂车的制动器、灯光必须齐全有效; 3、挂车后端须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 4、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的,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须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杠,标杠顶端须设黄灯。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拖带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被拖带的车辆须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2、只准拖带一辆,不准背行; 3、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4、二轮摩托车乖口轻便摩托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试验刹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在指定的路段上试验,并在车辆前后悬挂试车牌; 2、由正式驾驶员驾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3、车上除检修人员外,不准乘人或载货; 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使。 第五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行车时须关牢车门、车厢; 3、不准转借、涂改驾驶证; 4、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5、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6、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动作; 7、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8、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9、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车时驾驶车辆; 10、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教练车前后须悬挂“教练车”标志,方向盘式教练车须安装教练员专用的副制动器; 2 、教练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或装运货物; 3、教练员由具市三万公里或两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持有教练证者担任,在教练时,如学习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须负一部或全部责任; 4、学习驾驶员必须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并坐教导下,按指定路线学习驾驶; 5,实习驾驶员只准按照准驾车类的规定在道路上实习行驶; 6、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晕、工程救险车,警备车和平板拖车,油罐车,超重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卞列规定; 1、酒醉后不准驾驶车辆; 2、未满十二周岁或身高不及1.4米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车。 第六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八条 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重量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数量; 2、装载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载运容易散落,飞扬、流漏有碍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必须封闭严密,如有遗漏时,须立即停车密封并及时清除路上遗物; 3、大型货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二米,超出部分不准碰到地面; 4、小型货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5、后三轮摩托车、电瓶车和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6、机动车的挂车载物,高度不准超过机车载物高度规定(大型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超过三米,小型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7、人力货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不准超出车身一点五米; 畜力车载物在道路上行驶,也适用本项规定; 8、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9、车辆载物超长、超高、超宽时,须在超出部分悬挂红色标志;自行车载物超长、超高、超宽时,只准推行; 10、装运粪便的车辆,按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通行; 11、机动车载物行驶时,后栏板和所载货物,不准遮挡本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 第二十九条 货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货车载人,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准许证,方准载人。车厢栏板不足一米高的,开车时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中; 2、货车载人,装载人数按吨位计算,长途运输以十人折合一吨,四吨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四十人,市区以内的短、途运输,以十二人折合一吨,四吨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五十人; 3、装运危险物品,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良好、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担任;危险品要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运,不得乘搭其他人员;行驶中避免紧急制动,不准在城镇停车,中途停车应当选择安全地带,押运员不得远离; 4、市内短途运输的随车装卸人员只准乘搭不超过七人; 5、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载人,大中型拖拉机只准附载装卸人员不超过四人,小型拖拉机只准附载装卸人员不超过二人; 6、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自动倾卸车、起重车、罐车、平板拖车和汽轮专用机械车等不准载人; 7、机动车载物高度超过货槽栏板时,货车不准乘人(但靠驾驶室乘座的除外); 8、载运大件重物未靠货槽前栏板装载的,货车不准乘人; 9、营业三轮客车载客不准超过核定的人数,附载儿童不准超过一人; 10、营业三轮车不准榄客; 11、非营业三轮车载货时,货上不准乘人,载人时不准超过二人,乘车人不准站立车上。 第七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条 双向行驶的道路,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1、在道路上没有划分车道的,非机动车在右侧靠边行驶,机动车在中间行驶,但会车时须减速靠右通过; 2、在车行道上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3、在机动车道上划有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小型客车、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 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小型客车、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在不妨碍大型机动车道内车辆行驶的条件下,也可以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4、同一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低速车种靠右,同种车辆,低速行驶的靠右; 5、轻便摩托车在没有划分的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在中心偏右行驶,在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距机动车道右边线一米范围内行驶,在划有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距大型机动车遭右边线一米范围内行驶; 6、拖拉机行经有车行道隔离带的地段,要紧靠右边隔离带行驶; 7、赶骑牲畜,须在非机动车道内最右侧行进。 第三十一条 工地、货场专用的铲车、斗车、压路机等车、电瓶车及未定型的革新车,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如因特殊情况需通行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洒水车、清扫车在作业地段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方向、行驶路线和调头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遇有交通警备车护卫的车队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和超越。 第三十四条 车辆行经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遇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须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2、自行车遇停车信号时,左转弯不准从路口外边绕行,直行不准用右转弯方法绕行; 3、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小转弯(右前轮距中心圈不准超过二米),非机动车须大转弯; 4、遇有所要去的方向车道交通堵塞时,须在路口以外停车等侯,不准进入路口。 第三十五条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必须遵守一下列让车规定: 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2、支、干路不分的,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3、相对方向来车的,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4、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行经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遇有栏杆放下,灯光、音响发出信号或看守人员示意火车通过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无停止线的,须停在距铁道口五米以外; 2、通过没有信号设施或无人看管的道口时,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第1、2两项的规定也适用行人、队伍和赶牲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限定如下: 1、市区道路,小型客车、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四十公里;大型客车、大、小型货车、三轮汽车、后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超过三十公里,方向盘式拖拉机不准超过二十五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2、郊区公路,小型客车、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六十公里,大型客车、大小型货车不准超过五十公里,带挂车的汽车、载人的货运汽车、三轮汽车、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四十公里,方向盘式拖拉机、轻便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不准超过三十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遇下列情况,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1、行经有交通信号、交叉路口或繁华街道时; 2、在宽度九米以下的街道及居民区内行驶时; 3、因让车、停车、转弯等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4、调头、转弯、下陡坡或遇有警告标志的地段行驶时; 5、在市镇内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时; 6、穿过铁路、窄桥、隧道、狭路时; 7、遇风沙、雨、雾,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8、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或下雨雨刷中途损坏时。 第三十九条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第四十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超车前,在此强烈说明一下电子版信息价官方发布网站是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实时提供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安装、电力电网等工程材料信息价PDF/Excel查询下载,须认真瞭望前后情况,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方准超车; 2、超车时,须在距离前车三十米以外鸣喇叭(夜间用变换远、近灯光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越; 3、超车时,须打左转向灯,超越后准备驶进正常行驶线时开右转向灯,驶入正常路线后关闭转向灯; 4、超车后,在不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条件下,驶回原线; 5、前车时速已达后车的最高时速限制或已开左转向灯时不准超车; 6、在超车所需的路段内,有与对面来车相会的可能时,不准超车; 7、拖带车辆行驶或遇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四十一条 在同一车道内,低速车种或低速行驶的同种车辆,遇后面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准故意不让。 第四十二条 在划、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只准在有调头标志的地点调头,其他机动车遇正在调头的车辆时,须减速避让。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观察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弯路、坡路、桥梁、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和危险路段不准倒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会车,须做到文明礼让,选择适当地点靠右通过; 2、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一方的车辆须减速,让对方车辆先行,如有障碍一方车辆正在超越障碍时,对方车辆须减速避让; 3、在狭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先让下坡车先行; 4、在山旁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让外侧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让行人优先通行,保证行人安全,幼儿园儿童或小学生列队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车辆须停车让行。 第四十六条 车辆停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辆停放时,须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并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门窗;市镇内街道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如需装卸货物临时停放时,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停车证,车辆紧靠路边,快装快卸,迅速离开,不准等装等卸,开左侧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2、自行车、三轮车一律停放到自行车保管站或指定地点,无保管站的路段,依次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带内,或前轮放在人行道,后轮放在行车道,依次停放,并上好锁; 3、各种客运车辆,不准擅自在市区道路、广场及空地上设旅客临时上落站或停车点。如因特殊情况需设立上落站或停车点的,要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下列地点禁止车辆停放; l、距路口、铁路道口、桥梁、弯路、坡路、窄路、消防栓十五米以内; 2、其他车辆距公共汽车站牌或消防机关门口三十米以内; 3、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 4、公共场所出入口、施工地段、人行横道或有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 第四十八条 公共汽车入站或其他机动车靠边暂停时,须距站牌或停车地点四十米以外开右转向灯,减速慢行,避让非机动车,顺停在距站台或路边五十厘米以内的地方。驶离停车地点时,须开左转向灯,并在四十米以内驶入机动车道。 第四十九条,因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停车或驶出非机动车道,致使非机动车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受阻的路段内,准许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五十条 车辆上坡不得曲线行驶,机动车下坡不得熄火,空挡滑行。 第五十一条 履带式及大型载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行驶速度的限制,车辆、行人都必须让行。 第五十三条 车辆过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各种车辆行经渡口、,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定,依次待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邮政车以及大小客车可优先过渡。车辆过渡,乘人一律下车; 2、车辆通过漫水路、桥时,应先查明情况,车前须有人指挥,不准冒险通过。 第五十四条 对外地进城的车辆,一律实行安全检查,对车容不清洁,车况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准进城。 第五十五条 市区内主要街道,上午七时至七时五十分(夏季按夏令时执行,以下同)禁止大小货运机动车(含机动后三轮)通行。 第五十六条 木车、畜力车上午六时至晚上七时三十分,禁止在市区道路通行。 第五十七条 禁止各种拖拉机进入市区道路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市区道路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五十八条 上午七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七时三十分的时间内,禁止装载超高、超长、超宽和超重的汽车进入市区道路行驶。 第五十九条市内的禁行线路,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凡驻在该禁行线路内的单位的车辆,需进入运货作业的,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 第六十条 市内的单行线,只准机动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一不准逆行。 第六十一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撑伞; 2、不准拖拉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3、不准追逐竞驶或曲线竞驶; 4、在市内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市区与郊区的区分以分界交通标志牌为准)学龄前儿童准搭在自行车的车头横梁坐椅上,但在交叉路口下车推行; 5、转弯要伸手示意,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驶的情况下,方准超车或转弯,不准突然猛拐,超车时,打铃后从前车左侧超越; 6、骑自行车不准扶肩并行或并行攀谈; 7、不准在街道、公路上学骑自行车,严禁在入行道上骑车; 8、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六十二条 赶畜力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并行; 2、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3、行经路口、铁道口、坡路、窄路、窄桥和人车拥挤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不准超车,赶车人要下车牵引牲畜; 4、不准使用未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必须栓系; 5、停放时,须拉紧手闸,栓牢牲畜。 第六十三条 拉人力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不准并行,不准拖带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2、须安装有刹车用的拖尾棍; 3、只准拖行,不准倒推行驶; 4、临时停放时,须紧靠右侧路边。 第八章 行人和乘车 第六十四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须靠右边行走; 2、在有车辆分道线的街道上,行人横过车行道时,须走人行横道; 3、在有人行天桥或地下过道的地方,横过街道时,须从天桥和地下过街横道通过; 4、在公路或没有车辆分道线的道路上,行人横过道路时,需避让来往车辆,不准斜穿和猛跑; 5、不准钻跨或攀登人行道,车行道护栏; 6、在街道上不准追逐打闹、玩耍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7、学龄前儿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8、纵队在道路上行进,一律在人行道行走,无人行道的地方,要紧紧靠路边行进,横列不准超过二人,横过道路或通过路口,须迅速通过(队伍过长,亦须分若干段)。 第六十五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站台或人行道上顺序候车; 2、乘坐机动车时,要坐稳扶牢,身体任何部位不准伸出车外; 3、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坐在货厢栏板上,货厢栏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不准站立车厢中(靠驾驶室除外); 4、不准强行截车或扒车、追车及强行搭车,车辆未停稳前,不准上车或下车; 5、不准携带危险物品乘车。 第六十六条 不准在道路上睡觉、乘凉、蹲坐或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九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予以处罚,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处罚分为五种: 1、警告; 2、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3、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4、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加重处罚则吊销驾驶证; 5、扣留违章工具和物资,直至没收。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造成交通事故,应依据本细则裁定责任,以责论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办理。 第六十九条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法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潜逃、伪造现场者,加重处罚。 对破坏交通秩序,有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坏人,依法惩处。 对迫使、怂恿他人违章,要追究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七十条 军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军车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如涉及地方车辆、行人的事故,由公安机关同有关军事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惩交通肇事逃跑者,凡群众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提供情况,揭发交通肇事逃跑案件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十二条 交通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或玩忽职守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矛盾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由南宁市公安局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