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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人事局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这里核心说明一下获取南宁造价信息官方电子版可访问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实时更新南宁市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电力电网工程造价信息并提供PDF及Excel电子版下载,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文章字数:2944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广西自治区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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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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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南宁2025年5月下半月南宁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北海市2025年5月造价信息电子版北海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来宾市2025年5月造价信息电子版来宾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百色市2025年5月造价信息电子版百色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河池市2025年5月造价信息电子版河池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桂林市2025年5月造价信息电子版桂林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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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贵港市2025年5月造价信息电子版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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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玉林市2025年5月造价信息电子版玉林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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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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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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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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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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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柳州市2025年4月造价信息电子版柳州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
    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


    

    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 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
    第二条  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
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  
    一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    
    二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  
    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   
    三等奖:
    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
    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   
    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
    第五条  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   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
    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
    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