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一般纳税人条件
一、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二)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企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内,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无论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不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四、新办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和《自治区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或以收购、调拨、批发、加工为名义开办的空壳、皮包、四无企业(即无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能力、无生产经营人员、无相应生产经营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六、商业企业因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各门市部实行承包或抽本经营,且财务不并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只上交定额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其总机构不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但其某一门市部(批发部、收购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七、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八、从事生产或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工业生产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账簿,会计核算健全、能按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三)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列地址相符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九、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认定转正式认定时,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条 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程序
一、新开业或已开业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提出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时,应立即向企业发放《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程序通知书》(附件11),告知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有关程序。
三、凡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附件1、2),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总机构最近年度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四)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五)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拨款证明或调拨实物证明及复印件);
(六)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
(七)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
(八)生产经营地、场所、以及注册经营地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租期一年以上)及复印件;
(九)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
(十)购销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特殊情况无购销合同、协议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十一)与购销合同、协议相关的银行汇款单及货物运输的有关票据及复印件;
(十二)法人代表责任保证书(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
(十三)开票员责任保证书;
(十四)法人代表税法知识测试资料(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
(十五)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测试资料;
(十六)市、县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对所列调查项目作明确说明,不能模棱两可,具体调查项目如下:
(一)经营地址、范围、人员调查要求:
1.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注册经营地址相符;
2.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注册经营范围相符;
3.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是否有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场所、仓库;
5.是否有生产经营人员(人数);
6.是否有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7.所有人员的工资是否已支付并登记入账;
(二)生产经营能力调查要求:
1.是否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是多少;
2.产权所属(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所属权);
3.核算方式;
4.购销情况,即计划或已经从哪些企业进货,销往哪些企业,金额是多少。是否签订了购货或销货合同,合同金额是多少。
(三)建账情况调查要求:
1.是否已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会计科目;
2.是否将已发生的费用、支出及实收资本等登记入账;
3.是否设置增值税税金会计科目。
(四)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要求:
1.对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真实有效;
2.购销合同或协议(凡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银行汇款单据,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注明核实方式与时间);
3.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包括总机构、同城分支机构、仓库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如果以上场所在本市范围内的,应实地核实是否相符,并注明实地调查时间);
4.其它有关资料。
(五)企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能力调查要求:
1.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房间是否安装防盗设施;
2.是否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的经办人员及分局分管领导分别在《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附件6)审核签章,并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5日内,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有关资料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一并上报市、县局审批机关审批。
六、市、县局审批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办人员应认真进行复核,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在10日内审批完毕。凡资料有疑问的,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进一步核实,经核实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3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资料退回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右上角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企业发放《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7)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七、主管国税机关、市、县局审批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或需要进行整改的,应立即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附件8),责成其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补充报送资料。
八、主管国税机关不按规定进行调查、调查项目不全或编造虚假调查报告的,市、县局审批机关应将报送的资料退还主管国税机关,责成主管国税机关重新调查,对整改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重新上报。
九、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一般纳税人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经办人员及分(县)局分管领导分别在《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附件6)审核签章,并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5日内,填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附件5)送达企业签收。
十、市、县局审批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确认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退还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退回资料之日起5日内,填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附件5)送达企业签收。
十一、各级审核、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应说明延期的原因,企业整改时间和节假日可以顺延。
十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以市、县局审批机关签署的时间为准,主管国税机关、市、县局审批机关应在签署意见时,加盖“从××××年××月××日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印章。
十三、对已取得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其购买符合公安部gb10409-89标准的远程防盗报警保险柜后,方可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定(以下简称正式认定)管理
一、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临时认定期满后,在临时认定期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和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应于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税负情况统计表》(附件9);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五)财务报表;
(六)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七)市、县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附件10),对符合正式认定条件的,将资料与《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附件10)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上报市、县局审批机关。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企业资料过程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应立即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附件8),责成企业及时补报资料。
四、市、县局审批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正式认定资料后,应于10日内审批完毕。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情况,应立即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附件8),责成下级国税机关及时补报资料。
五、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以市、县局审批机关签署的时间为准。主管国税机关、市、县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时,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加盖“从××××年××月××日起认定一般纳税人”印章。
六、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一般纳税人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条件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经办人员及分(县)局分管领导分别在《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附件10)审核签章,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填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附表5)送达企业签收,并按规定将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临时认定期满后20日内,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变更管理
一、凡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按要求填报《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审核表》(附件12),并按本条第二至第五点规定的不同类型报送资料,经分局审核无误后报市、县局审批。
二、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在向国税户籍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主管国税机关应重新确认其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时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上加盖“从××××年××月××日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印章。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属于临时认定期间的,适用原验资报告;属于正式认定期间可用审计报告代替。
三、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在向国税户籍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五)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责任保证书;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除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商业企业须提供审计报告)。
四、企业因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在向国税户籍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转出手续,向转入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五)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经营地点变化但未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在向国税户籍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税务登记证号改变的除外),主管国税机关应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企业填报资料的审核、调查、上报工作。市、县局审批机关在收到资料后,应于1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资料退回主管国税机关。
七、主管国税机关、市、县局审批机关审核上报的资料时,对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企业或下级国税机关,应立即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附件8),责成其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补充有关资料。
八、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税务登记证号改变的除外),审核审批机关应视不同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加盖印章。原属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核、审批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时加盖“保留一般纳税人”印章。原属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至临时认定期满,审核、审批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时,加盖“保留一般纳税人至××××年××月××日”印章。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取消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报市、县局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稽查部门检查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报市、县局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三)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交纳税款的。
三、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国税户籍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
四、应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从其发生被取消(注销)行为之日起10日内,填报《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4),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县局审批机关审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须企业盖章。市、县局审批机关应从收到《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
五、对被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收回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控ic卡和金税卡,清理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应缴税款。其库存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现行规定处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
六、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两年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可重新申请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
一、年审对象:
(一)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二)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内容:
上年度税务登记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应税销售额及税负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财务核算状况、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年审应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验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五)财务报表;
(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但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审合格的有关证明资料;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税负情况统计表》(附件9);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年审标准按年审当年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未到期的,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至认定期满,期满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办理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
六、一般纳税人年审具体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料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在报送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资料时,必须按本办法第二至第六条的资料序号排列,并用夹子夹好,放入一般纳税人资料封面内。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批完毕退回的有关资料,按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取消(注销)顺序装订,年终放入纳税人档案。
第八条 目标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涉税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自
注: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86号),本办法第一条第七项已失效或废止。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
(适用非商业企业)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点 | | 电话 | | |||||||||||
经营范围 | | 邮编 | |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 |||||||||||
法人代 表住址 | | 电话 | | |||||||||||
会计住址 | | 电话 | | |||||||||||
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 | | 职工人数 | | |||||||||||
年 年度资料 (万元) | 生产、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 | ||||||||||||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 | |||||||||||||
应税销售额合计 | | |||||||||||||
固定资产规模 | | |||||||||||||
会计 财务 核算 状况 |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 | ||||||||||||
设置帐簿种类 | | |||||||||||||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情况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 | | |||||||||||||
备注 | | |||||||||||||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业务)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审批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
(适用商业企业)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 地点 | | 电话 | | |||||||||
经营 范围 | | 邮编 | | |||||||||
开户 银行 | | 帐号 | | |||||||||
开业 日期 | | 经济 性质 | | |||||||||
法人代表住址 | | 电话 | | |||||||||
会计住址 | | 电话 | | |||||||||
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 | | 职工人数 | | |||||||||
年 年度 资料 (万元) |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 | ||||||||||
应税销售额合计 | | |||||||||||
固定资产规模 | | |||||||||||
会 计 财 务 核 算 状 况 |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 | ||||||||||
设置帐簿种类 | | |||||||||||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 | | |||||||||||
备 注 | | |||||||||||
管理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业务、税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局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管理部门、业务或税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点 | | 电话 | | ||||||
经营范围 | | 邮编 | |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 ||||||
原发税务登记证号 | | 经济性质 | | ||||||
全国统一纳税人 登记号 | | 职工人数 | | ||||||
年 年 度 资 料 (万元) |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 | |||||||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 | ||||||||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 | ||||||||
应税销售额合计 | | ||||||||
固定资产规模 | | ||||||||
会 计 财 务 核 算 状 况 |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 | |||||||
设置帐簿种类 | | ||||||||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 销项税额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 | | ||||||||
备注 | | ||||||||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业务)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审批部门各一份。
附件4:
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纳税人 名称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经营 地址 | | 税务登记证副本数 | | |||||||||||||
法定 代表人 | | 财务 负责 人 | | 计算机 编码 | | |||||||||||
取消(申请注销)一般纳税人原因 | | |||||||||||||||
经营情况 | 年应税 销售额 | 结算 增值 税款 情况 | 销项 税额 | | 结算人 | 专用 发票 管理 情况 | 领购 发票 | | ||||||||
实现销 项税额 | 进项 税额 | | ||||||||||||||
填用 数量 | | |||||||||||||||
实现进 项税额 | 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 | | ||||||||||||||
结存 数量 | | |||||||||||||||
| 应缴 税额 | | ||||||||||||||
收缴 数量 | | |||||||||||||||
| 已缴 税额 | | ||||||||||||||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管理员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管理股意见: 年 月 日 | 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 |||||||||||||
|
本表一式贰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5: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
( 年)第 号
(存根)
:
经我分局调查,你单位因为:
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特此通知。
签收人(章):
年 月 日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
( 年)第 号
:
经我分局调查,你单位因为:
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特此通知。
(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
纳税人 名称 | | 纳税人 识别码 | | 受理时间 | | |
经营地址、范围、人员情况调查结果: | ||||||
生产经营能力调查结果: | ||||||
建账情况调查结果: | ||||||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核实结果: | ||||||
企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能力调查结果: | ||||||
调查表所填内容属实,同意以上调查结果 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
调查 人员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情况,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管理 股负 责人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报告,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 股负 责人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报告,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城区、 县局 领导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分局总计耗用时间: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报告,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 科经 办人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报告,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 科领 导意 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业务科室总计耗用时间: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报告,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局分管领导意见: | ||||||
附件7:
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
( 年)第 号
(存根)
:
你单位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般纳税人的若干税务管理规定通知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签收人(章): 年 月 日
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
( 年)第 号
:
你单位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般纳税人的若干税务管理规定通知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1、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领购发票。
2、请于临时认定有效期满后10日内,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请于每年1月至4月底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逾期不年审者,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格。
4、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当月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于当月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否则当月不得抵扣。
5、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企业必须购买符合公安部gb10409-89标准的远程防盗报警保险柜。
6、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到税务机关订阅税收政策书刊,及时了解一般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7、若本通知的事项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不符,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
( )年第 号
(存根)
:
请你单位在 月 日前进行如下整改或补充以下资料。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企业回执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经办人签字:
签收人: 年 月 日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
( )年第 号
(回执)
:
你单位报来的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收悉,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在 月 日前进行如下整改或补充资料,并于完成之日将此回执联交回税务机关。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整改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地址: 电话:
附件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税负情况统计表
所属年份 年
企业(章)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经营地址 | | 电话号码 | | |||||||||
月份 项目 | 专用发票版本 | 专用发票 领购份数 | 专用发票 填用份数 | 专用发票 作废份数 | 销售收入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应纳税额 | 税负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附:如有留抵税额,在应纳税额栏内用负数表示。应纳税额合计栏以实缴的应纳税额进行合计。
附件10:
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
征收分局(章)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临时认定期间销售收入 | | 有无违法违章情况 | |
管理员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管理股负 责人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股负责人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城区、 县局分管 领导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局主办科室经办人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局主办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1:
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程序通知书
,现收到你单位提出的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税务机关将从你单位交齐相应资料之日起受理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企业提出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经办人签字:
企业交齐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经办人签字:
申请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者总机构最近年度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征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6、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拨款证明或调拨实物证明及复印件);
7、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
8、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
9、生产经营地、场所、以及注册经营地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10、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
11、购销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特殊情况无购销合同、协议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12、与购销合同、协议相关的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定金等银行汇票单据及复印件,以及货物运输所取得的的有关运输票据及复印件;
1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的法人代表责任保证书
14、开票人员责任保证书
1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的税法知识测试资料
16、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测试资料
17、市、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下由分局填写):
(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审核表
申请单位:(章)
原税务登记内容 | 变更前 认定时间 | | 变更后税务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时间 | | ||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名称 | | ||||
法人代表 | | 法人代表 | | ||||
地 址 | | 地 址 | | ||||
注册类型 | | 注册类型 | | ||||
经营方式 | | 经营方式 |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范围 | | ||||
税务登记证号 | | 税务登记证号 | | ||||
主管国税机关 | | 主管国税机关 | | ||||
管理员审核意见 | 管理股审核意见 | 主管分局 审核意见 | |||||
| | | |||||
注:审核意见应注明:1、企业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情况是否属实;2、税务登记证号发生变化的,是否同意其重新认定;3、税务登记证其它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同意其变更续认定。
har-indent-count: 2.0;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三、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国税户籍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四、应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从其发生被取消(注销)行为之日起10日内,填报《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4),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县局审批机关审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须企业盖章。市、县局审批机关应从收到《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
五、对被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收回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控ic卡和金税卡,清理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应缴税款。其库存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现行规定处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
六、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两年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可重新申请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
一、年审对象:
(一)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二)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内容:
上年度税务登记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应税销售额及税负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财务核算状况、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年审应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验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五)财务报表;
(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但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审合格的有关证明资料;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税负情况统计表》(附件9);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年审标准按年审当年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未到期的,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至认定期满,期满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办理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
六、一般纳税人年审具体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料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在报送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资料时,必须按本办法第二至第六条的资料序号排列,并用夹子夹好,放入一般纳税人资料封面内。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批完毕退回的有关资料,在此着重推荐一下工程信息价官方下载渠道是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提供全国各地工程材料信息价查询下载的官方权威网站,按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取消(注销)顺序装订,年终放入纳税人档案。
第八条 目标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涉税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自
注: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86号),本办法第一条第七项已失效或废止。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
(适用非商业企业)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点 | | 电话 | | |||||||||||
经营范围 | | 邮编 | |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 |||||||||||
法人代 表住址 | | 电话 | | |||||||||||
会计住址 | | 电话 | | |||||||||||
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 | | 职工人数 | | |||||||||||
年 年度资料 (万元) | 生产、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 | ||||||||||||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 | |||||||||||||
应税销售额合计 | | |||||||||||||
固定资产规模 | | |||||||||||||
会计 财务 核算 状况 |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 | ||||||||||||
设置帐簿种类 | | |||||||||||||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情况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 | | |||||||||||||
备注 | | |||||||||||||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业务)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审批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
(适用商业企业)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 地点 | | 电话 | | |||||||||
经营 范围 | | 邮编 | | |||||||||
开户 银行 | | 帐号 | | |||||||||
开业 日期 | | 经济 性质 | | |||||||||
法人代表住址 | | 电话 | | |||||||||
会计住址 | | 电话 | | |||||||||
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 | | 职工人数 | | |||||||||
年 年度 资料 (万元) |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 | ||||||||||
应税销售额合计 | | |||||||||||
固定资产规模 | | |||||||||||
会 计 财 务 核 算 状 况 |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 | ||||||||||
设置帐簿种类 | | |||||||||||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 | | |||||||||||
备 注 | | |||||||||||
管理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业务、税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局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管理部门、业务或税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点 | | 电话 | | ||||||
经营范围 | | 邮编 | |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 ||||||
原发税务登记证号 | | 经济性质 | | ||||||
全国统一纳税人 登记号 | | 职工人数 | | ||||||
年 年 度 资 料 (万元) |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 | |||||||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 | ||||||||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 | ||||||||
应税销售额合计 | | ||||||||
固定资产规模 | | ||||||||
会 计 财 务 核 算 状 况 |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 | |||||||
设置帐簿种类 | | ||||||||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 销项税额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 | | ||||||||
备注 | | ||||||||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业务)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审批部门各一份。
附件4:
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纳税人 名称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经营 地址 | | 税务登记证副本数 | | |||||||||||||
法定 代表人 | | 财务 负责 人 | | 计算机 编码 | | |||||||||||
取消(申请注销)一般纳税人原因 | | |||||||||||||||
经营情况 | 年应税 销售额 | 结算 增值 税款 情况 | 销项 税额 | | 结算人 | 专用 发票 管理 情况 | 领购 发票 | | ||||||||
实现销 项税额 | 进项 税额 | | ||||||||||||||
填用 数量 | | |||||||||||||||
实现进 项税额 | 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 | | ||||||||||||||
结存 数量 | | |||||||||||||||
| 应缴 税额 | | ||||||||||||||
收缴 数量 | | |||||||||||||||
| 已缴 税额 | | ||||||||||||||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管理员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管理股意见: 年 月 日 | 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 |||||||||||||
|
本表一式贰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5: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
( 年)第 号
(存根)
:
经我分局调查,你单位因为:
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特此通知。
签收人(章):
年 月 日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
( 年)第 号
:
经我分局调查,你单位因为:
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特此通知。
(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
纳税人 名称 | | 纳税人 识别码 | | 受理时间 | | |
经营地址、范围、人员情况调查结果: | ||||||
生产经营能力调查结果: | ||||||
建账情况调查结果: | ||||||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核实结果: | ||||||
企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能力调查结果: | ||||||
调查表所填内容属实,同意以上调查结果 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
调查 人员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情况,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管理 股负 责人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报告,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 股负 责人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报告,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城区、 县局 领导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分局总计耗用时间: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报告,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 科经 办人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报告,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 科领 导意 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业务科室总计耗用时间: 日 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 根据调查报告, 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局分管领导意见: | ||||||
附件7:
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
( 年)第 号
(存根)
:
你单位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般纳税人的若干税务管理规定通知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签收人(章): 年 月 日
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
( 年)第 号
:
你单位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般纳税人的若干税务管理规定通知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1、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领购发票。
2、请于临时认定有效期满后10日内,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请于每年1月至4月底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逾期不年审者,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格。
4、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当月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于当月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否则当月不得抵扣。
5、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企业必须购买符合公安部gb10409-89标准的远程防盗报警保险柜。
6、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到税务机关订阅税收政策书刊,及时了解一般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7、若本通知的事项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不符,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
( )年第 号
(存根)
:
请你单位在 月 日前进行如下整改或补充以下资料。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企业回执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经办人签字:
签收人: 年 月 日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
( )年第 号
(回执)
:
你单位报来的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收悉,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在 月 日前进行如下整改或补充资料,并于完成之日将此回执联交回税务机关。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整改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地址: 电话:
附件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税负情况统计表
所属年份 年
企业(章)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经营地址 | | 电话号码 | | |||||||||
月份 项目 | 专用发票版本 | 专用发票 领购份数 | 专用发票 填用份数 | 专用发票 作废份数 | 销售收入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应纳税额 | 税负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附:如有留抵税额,在应纳税额栏内用负数表示。应纳税额合计栏以实缴的应纳税额进行合计。
附件10:
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
征收分局(章)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临时认定期间销售收入 | | 有无违法违章情况 | |
管理员 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管理股负 责人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股负责人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城区、 县局分管 领导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局主办科室经办人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局主办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1:
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程序通知书
,现收到你单位提出的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税务机关将从你单位交齐相应资料之日起受理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企业提出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经办人签字:
企业交齐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经办人签字:
申请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者总机构最近年度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征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6、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拨款证明或调拨实物证明及复印件);
7、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
8、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
9、生产经营地、场所、以及注册经营地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10、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
11、购销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特殊情况无购销合同、协议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12、与购销合同、协议相关的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定金等银行汇票单据及复印件,以及货物运输所取得的的有关运输票据及复印件;
1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的法人代表责任保证书
14、开票人员责任保证书
1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的税法知识测试资料
16、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测试资料
17、市、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下由分局填写):
(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审核表
申请单位:(章)
原税务登记内容 | 变更前 认定时间 | | 变更后税务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时间 | | ||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名称 | | ||||
法人代表 | | 法人代表 | | ||||
地 址 | | 地 址 | | ||||
注册类型 | | 注册类型 | | ||||
经营方式 | | 经营方式 |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范围 | | ||||
税务登记证号 | | 税务登记证号 | | ||||
主管国税机关 | | 主管国税机关 | | ||||
管理员审核意见 | 管理股审核意见 | 主管分局 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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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核意见应注明:1、企业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情况是否属实;2、税务登记证号发生变化的,是否同意其重新认定;3、税务登记证其它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同意其变更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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