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税局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车购办、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487号,以下简称“487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做好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各环节的衔接,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车购办须严格按照“487号通知”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机动车辆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传工作。
二、所辖有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通知企业,从8月申报期起,机动车生产企业除报送纸制的《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审核比对外,还须报送《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数据(软盘,以标准excel文件电子信息形式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的《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数据,作为今后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
三、各办税服务厅(不含车购税办税厅)从8月申报期起,须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79号)及《南宁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以下简称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和“一窗式”的比对要求,对生产、经销机动车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的有关票表资料做好审核比对工作。审核比对有问题的,按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
四、对经销机动车的个体户报送的有关票表资料的审核比对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派员到各代征点负责办理,审核、比对等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79号及我局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设代征点的主管局,根据各自的情况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审核比对。
五、对各车购办审核无误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数据的上传和清分以及时间要求。
(一)每月4日前,县车购办传送到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目录下;县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每月5日前将异地数据传送到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上传目录下,同时将属于本县范围内的数据发布在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本地)目录下,由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
(二)每月4日前市车购办(包括邕宁区车购办)传送到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南宁车购税数据目录下;市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每月5日前将属于本市范围内的数据发布在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由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
(三)每月7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将市、县局的车购税异常情况(异地)数据传送到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
(四)市局信息中心每月19 日前,从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下载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数据后,将属于市、县局的数据发布在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
(五)各车购办不能上ftp的,用软盘按时报送《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数据给市、县局信息中心。
(六)原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第五点“《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的传递”要求废止,按本文规定的时间执行。
六、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索取清分结果数据的要求和时间。
(一)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每月6 日前,自行从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索取市局的清分结果数据;每月22 日前,自行从市局上述目录下索取自治区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并按照国税发〔2005〕79号及我局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对市局清分和自治区国税局反馈的有异常情况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并做好纳税评估情况的备案。
(二)县局每月6 日前,自行从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本地)目录下索取县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县局信息中心每月22日前,自行从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索取总局清分的数据,并将该数据发布在县局ftp/车购税异常情况反馈目录下;县局每月23 日前,自行从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反馈目录下索取自治区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并按照国税发〔2005〕79号及我局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对县局、市局清分和自治区国税局反馈的有异常情况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并做好纳税评估情况的备案。
七、《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下简称“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以下简称“异常清单”)、《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以下简称“注册信息表”)、《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基础信息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的要求填制,报送要求如下。
(一)车购办“代码清单”、 “异常清单”的采集数据已上传信息中心,不需再报送流转税部门。
(二)“注册信息表”所有内容填制完并审核无误后,由各车购办备案存档,不需报送市、县流转税部门。
(三)各车购办将“基础信息表”所有内容填制完并审核无误后,每月15日用电子数据形式分别报送市局流转税科、县局综合业务股。市局流转税科、县局综合业务股定期将“基础信息表”传送给当地地方税务局。
八、有关培训和软件安装问题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