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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市政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造价[2014]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市政工程造价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软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的通知》(桂建标〔2013〕21号)要求,现就开展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评范围 根据以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进行研制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中应用的计价软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3.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 二、测评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 2.是否符合测评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的有关规定; 3.是否符合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广西建设工程计算机数据交换标准》的要求; 4.计价软件生成的成果表格、电子文档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 5.是否符合“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系统”的要求。 三、申请测评需报送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申请表; 2.计价软件开发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3.拟测评的软件一套; 4.软件的技术资料,包括资料目录、技术报告、技术手册、用户手册等; 5.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四、报送时间: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31日 五、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西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六、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开发及销售单位在销售软件时,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用户手册时应注明本软件测评合格编号,并在软件启动界面和输出成果的封面上自动注明“广西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字样。 七、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开发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升级的,应重新提出符合性测评申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测评: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发、销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 2.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计价软件开发、销售的; 3.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测评相关资料的。   附件: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申请表(含表1~7)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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