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营口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营口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营建价发[2014] 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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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机构: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文件中“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缓征河道工程管理费和物价调节基金”的规定,现将我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税金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营口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税金费率调整为按工程总价3.477%计取,其他市(县)城区内按3.413%、非城区按工程总价3.284%计取。 二、工程预(决)算不得另行计取河道工程管理费、物价调节基金。 三、2014年2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本规定执行,招投标工程以发出招标文件之日为准,其他工程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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